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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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1申请人:XX性别:年龄:XX岁民族:籍贯:XX镇人地址:现住 XX。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 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 XX 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3、责令被申请人 XX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 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XX 年 6 月 9 日作出的第 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XX 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 XX 驾

2、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 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 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 根据 1995 年 6 月 20 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 2 条的 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 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

3、释第 2 条第 1 款规定 和第 2 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 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 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2、XX 为 XX 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 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 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XX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

4、出了行政处罚 1000 元。因此,交通 事故认定书对 XX 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 的矛盾。既然 XXX 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 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 请 XX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 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xxx 市公安支队申请人:XXX日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2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复核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XX 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

5、人:XXXX 年 XX 月 XX 日范文:申请人:刘x(死者宗XX之妻)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 第 C012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 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一、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

6、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 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 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 第 101201 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 CF8001 号普通两轮 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 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 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 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

7、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 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 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 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 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 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 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

8、 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 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 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 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 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 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此致xxx 市公安局交通

9、警察支队申请人:XXXX 年 XX 月 XX 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3申请人:xx被申请人:XX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 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 xxxx 年 7 月 25 日下发的汝公交认 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 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10、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 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 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 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 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

11、 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 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 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 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 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 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 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

12、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 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 xxxx 年 7 月 25 日下发 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xxx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xxxxxx 年 x 月 xx 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4申 请 人:申请事项:请求对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 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 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

13、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 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XXX*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 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提出请求和理由:一、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 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 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oXXX *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

14、动 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 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 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 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1 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 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

15、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 64 条第 1 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 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 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 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 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二、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 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 据该规定第 45 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 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 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 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 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 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 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 条 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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