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贸易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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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贸易法概论教学要求: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掌握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体系、作用。教学重点: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体系、作用。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1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2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物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从根本上讲,任何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3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3.1 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2

2、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3.3 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3.4 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1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2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统一托收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1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学要求: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教学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和惯例2.1 国内立法即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大陆法系国家一部分采用了民商分立的做法,另一部分采用了民商合一的做法。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一般有法院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和表现为单行法规的成文法组成。我国的立法民法通则和 1999 年的合同法、海商法。2

4、.2 国际立法即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3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概述(1)定义在国际商业交往长期形成的, 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 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特征2普遍接受性;确定性;任意性(可选择性、可变更性 )(3)作用补充现有法律的不足, 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 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 减少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4)种类贸易术语方面有:国

5、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结算方面有: 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1994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不是国际公约,不具强制性,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2004 年 4 月对其作出了修订和增补。(2)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3)通则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术语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美国 1941 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3.1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2)当事人约定或

6、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应该是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3)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 国内法或国际惯例,在同一个合同中可以同时选择三者。3.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公约中的“法律”指某一国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范。(2)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首先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调整;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 合同受订约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管辖。 (三种情况下适用订约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管辖;如果存在与合同更密切的法律,则适用该法律,但买卖双方都在 CISG缔约国有营业地、涉及问题属于 CISG调整范围时,本规定不适用。 )

7、(3)公约规定了合同的适用法具体调整的法律。(4)公约不确定适用的问题的法律。3(5)合同的形式效力不属于合同适用法调整的范围。4 当事人约定与公约、国内法及惯例的关系4.1 合同法(1) 当事人约定优先(2) 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合同效力、当事人资格及违反公共利益的规定。(3) 当事人在某一问题上没有约定,才根据某一合同法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2 公约、国内法及惯例的适用对于公约、国内法及惯例,只有当事人在约定采用公约、国内法及惯例,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明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公约、国内法及惯例的规定。4.3 公约、国内法及惯例效力的优先性惯例、公约、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4.4 公

8、约、国内法的关系就公约、国内法的关系,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但在商事合同方面,一般承认公约的优先效力; 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某一公约或某一内国法, 如没有选择, 再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介1 概况1.1宗旨1.2公约结构共计 101 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和货物买卖。2 公约适用范围2.1公约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供应商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2.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公约第二条(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

9、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例外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4(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公约第三条(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劳务或服务占绝大部分义务)(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劳务或服务占绝大部分义务)。例外的是合同由买卖和劳务(服务)两部分组成的公约仅适用买卖合同部分。2.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合同效力、条款、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

10、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适用。 )2.4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 ,也可减损公约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3 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3.1 合同形式的保留3.2 扩大适用的保留第三节 国际贸易术语1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周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 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2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1 简介基本概况目前使用的是国际商会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International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11、Trade Terms 2010,缩写 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 对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 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布,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1)删去了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 个术语: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新增了 2 个术语: DAT(delivere

12、d at terminal )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 )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 DAP 取代了 DAF 、 DES 和 DDU 三个术语, DAT 取代了 DEQ ,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 13 种变为 11 种。通则 2010的分类 新版本改变了通则 2000将 13 个贸易术语分为 EFCD 四组的做法,而将 11 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 、5FCA、CPT、CIP、 DAT 、DAP 、DDP。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

13、、FOB、CFR、CIF。(3)修订后的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 “船舷 ”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4 )在 FAS ,FOB ,CFR 和 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5)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 Incoterms2010 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总体规定(1)交付方式:内陆交货 EWX,到货合同 DAT 、DAP 、DDP,装运合同 FCA、FAS、 FOB、CFR、CIF、CPT、 CIP。(2)运输方式:海上或内河 FAS、FOB、CFR、CIF,各种运输方式 EXW 、FCA、CPT、CIP、 DAT 、DAP 、DDP。(3)通关手续:买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EWX,卖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DDP,其余都是卖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4)交货地点:卖方国家交货EWX、FCA、FAS、FOB、CFR、CIF、CPT、CIP,买方国家交货 DAT 、DAP 、DDP。2.2E 组仅有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又称“内陆交货合同”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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