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模板汇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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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模板汇编9篇 集体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

2、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

3、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

4、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

5、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2 甲

6、方:(区域或行业名称)乙方: (工会) 协商代表企业名称: 涉及企业户数: 户 涉及职工人数: 人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工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由 工会(或行业工会)与(协商代表企业)等 (区域或行业名称)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三条 双方协

7、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

8、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第十条 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

9、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重庆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重庆市企业职

10、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XX47号)执行。第十五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

11、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九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二十条 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

12、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13、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六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 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第三十一

14、条 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育(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三十五条 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

15、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第三十七条 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第三十八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集体合同 篇3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本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由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以公司工会为代表的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企业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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