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57081040 上传时间:2023-10-15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4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编号:XK05-00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与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8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2、查方法11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6 证书和标志146.1 证书146.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 监督检查179 收费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8附件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与检验产品围19附件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附件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27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6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7附件6检验报告38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3、,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产品围,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见表1:表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备注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

4、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HRB400、HRB400EHRB

5、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注:各个产品牌号所对应的尺寸围依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1.3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与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

6、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与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钢筋混

7、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技术要求的变化,与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2传 真:2电子信箱:gcscb333163.联 系 人:江涛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

8、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当,检验机构与检验产品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当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3);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

9、附件3);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3);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3);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3);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3.7.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

10、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与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

11、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 15吨与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 10吨与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 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5年)5. 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年)6.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5年)7.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6年)8. 复二重线材轧机9. 横列式线材轧机10. 横列式小型轧机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注:条目后括号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

12、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3.7.4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与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

13、。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与设计规,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兆帕与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与以下高炉、30吨与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3.7.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与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与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

14、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与附表(见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中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 中的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和对应的规格围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

15、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1.1.6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