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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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 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 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 小时的标准。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 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 度以内的,为东西

2、朝向。4.4两栋建筑物夹角 30 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 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 度,60 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 1.0H (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 0.8H ,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 25 米点式住宅时, 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 倍控制。(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 0.8H ,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 0.7H ,东西向0.6H ;建筑山墙面 14

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 0.3 (H30 )米,旧区24 0.3 (H30 )米。东西向: 24 0.2 (H30)米。(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 倍控制。(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 14 米时,间距 15 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 20 米;当山墙面宽14 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 条款和 4.5.2 条款对应进行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13 米。4.5.4住宅建筑侧面间距:(1)开窗时(指客厅、居室窗,下同):中高层及以下建筑

4、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与高层、 中高层及以下建筑之间18 米;(2)无开窗时:按消防间距要求。4.5.5如北侧或西侧建筑首层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侧或东侧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侧或西侧建筑架空层的高度计算间距。4.5.6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 其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 其间距可从裙房屋顶算起。4.5.7 采用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时, 建筑室外有地形高差的,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4.5.8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部分不再计算间距。4.6非居住建筑间距4.6.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国家相

5、关规范执行。 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节以下条款。4.6.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 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 1 的规定。表 4 1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表项 目 名称最小间距备注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24 米。生活用房与周边其它建筑不少于幼儿园、托儿所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18 米。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中、小学校教学楼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25 米。4.6.3非居住建筑( 4.6.2 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下同)平行布置时之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 0.3H ,且18 米;高层非

6、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 13 米;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 10 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之间, 6 米。4.6.4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4.6.5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4.6.6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6.7民用建筑间距不得少于表42 的规定表 42建筑类别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3 米9 米多层建筑9 米6 米4.6.8当外挑阳台、 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 允许外挑不大于1.5 米进深的阳台、

7、 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 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4.6.9当外挑阳台、 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4.7建筑退让4.7.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本节相关条款要求。4.7.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建筑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少于表42 建筑间距最小距离的一半。如相邻用地为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其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4 2 的规定。4.7.3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地下建筑物深度(自

8、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 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 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少, 但其最小值应不少于5 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线。4.7.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3 的规定:4.7.5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 (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宜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进行退让,并不得小于5 米。4.7.6建筑退让河道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少于5 米。表 4 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规定道路红线宽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度(米)中高层以下建

9、筑 (住宅建筑高度高层建筑(住宅建筑高度30 米,公共建筑 30 米,公共建筑24 米)24 米) 6012裙房 19,主楼 2541 6010裙房 15,主楼 2031 407裙房 15,主楼 2018 305裙房 15,主楼 2013 17310 (且距路中线不少于建筑间距的一半)注: 1、高层建筑裙房高度24 米,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2、超高层公共建筑退让应在不少于表4 3 规定的 1.5 倍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3、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3000 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

10、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表4 3 规定的退让的1.5 倍,并留有足够的、 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4 、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5、 36 米以上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6、表 4 3 规定的最小退让范围内的用地用作停车的,其停车位不得纳入该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计算。7、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大门或门卫室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 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门卫室应增大退让。且围墙至道路红线需设置绿化带。4.8建筑高度4.8.1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H 1.5 (W

11、+S )式中: H 为建筑物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 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4.8.2建筑物临两条道路红线以上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4.8.3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屋,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控制的规定。4.8.4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高度, 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由文物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 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4.9建筑物面宽要求4.9.1 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

12、等于 54 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100 米。4.9.2 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4.10建筑物层高控制4.10.1 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 3.0 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以总高度除以 3.0 所得整数值为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层数。首层为商业网点 (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按上述方法计算。4.10.2 所有建筑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 米(15 米以上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150 平方米以上大的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住宅和公寓除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 米。4.11居住建筑天井4.11.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设开口天井,并符合下述规定:开口深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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