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专利权保护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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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1、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都属于技术特征,分开来写便于审查与对比2、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本案

2、中,1是独立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越小,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细则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二、技术特征对比与全面覆盖原则1、技术特征对比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专利技术方案分解为一系列技术特征,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分解为相对应的系列技术特征,然后将被控侵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

3、行比较2、全面覆盖原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多余指定原则废止)四:案例讨论挡土块案例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1、判断方法是否有问题?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单独的技术方案先看1,2,3,。只要覆盖了1就侵权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五、多余指定原则的废止在中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司法实践中根据当时具体情况的需要,借鉴过去德国的做法,引进了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其含义是指如果所属领域中的技术人员在理解权力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时认为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对于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是多余的时,则可以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忽略

4、该技术特征2006年和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把半开放式(基本上由。组成)取消,纳入开放式开放式(含有,包含)和封闭式(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1、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3、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清楚()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5、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即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 国家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

6、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2.2 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权利要求

7、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5、案例讨论:“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是否可以依据辞海对“轻”与“微”的解释

8、,将权利要求中的“轻微”一词解释为忽略不计?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原被告意见不一致时,不能根据通常解释,要先看权利要求书的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无效程序时的陈述,司法程序的认定(内部证据),如果没有才能使用通常含义,例如工具书,教科书,字典,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当外部证据不唯一时还要回到内部证据。根据内部证据,轻微坡度不可理解为忽略不计6、案例讨论: “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考虑到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的陈述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事实认定,应当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技术特征E为“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已经限定了

9、该浮凸体只能是超过表面且凸起的。技术特征应认定为既不相同也不等同。7、案例讨论:“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有什么作用?应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中 “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这一技术特征?发明的目的与权利要求的解释:解释应当符合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但解释的范围以权力要求书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为准。8、可折叠绣花竹席实用新型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技术特征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来重新认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不能按照发明人自己的描述,而是要靠审查员通过与现有技术的对比确定。(发明人对发

10、明目的与作用过分夸大)案例讨论:“热交换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讨论问题:如果不考虑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本案一审判决结论是否能够成立?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热交换器包括一个框架,一个由所述框架支承的外壳,一个在所述外壳内绕着一根轴线转动的转子,多个安装在转子内的热交换单元,安装在所述转子的第一和第二轴向端上的第一和第二扇形板,第一轴向端为转子的热端而第二轴向端为其冷端,所述扇形板各沿着所述转子的一条直径延伸,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同一径向侧的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以及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与所述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相对的径向侧的空气出口和进口

11、管道,其中,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在其上焊有至少两条纵向延伸的扇形板肋条,该肋条从扇形板沿着背离转子的方向延伸,还有支承结构肋条被直接焊在框架上,所述支承结构肋条再与所述扇形板肋条相互焊接在一起。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靠近转子的扇形板的表面被制成凸形的,从而使它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凹形相互补偿。技术鉴定结论为:1.科盛公司在其承接的火电站空气预热器改造项目中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中除“扇形板使用一块平整的板材,且在转子上焊接密封片”与豪登公司所享有的“热交换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的

12、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且不等同,其余的技术特征相同;2.根据法院移交的科盛公司提供的公知技术材料,科盛公司承接的火电站空气预热器改造项目中有关产品的“扇形板使用一块平整的板材,且在转子上焊接密封片”的技术特征未见记载,不属于公知技术。不能这样解释,否则权利要求一与权利要求二无区别了权利要求的区别解释原则:在美国,法院应当解释为每一项权利要求均具有其不同的保护范围,每一项权利要求均不是多余的。但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只是一种推定,推定一项专利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均有其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不能改变从权利要求的陈述,说明书的描述以及专利审批过程中能够清晰得出含义。我国也适用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

13、则。四、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与专利利力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案例讨论:“组合式衣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组合式衣橱,包括有外边框、隔层部件以及外罩套组成,所述外边框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管材、和板材纵横相互套接搭成外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层部件包括有支撑管和隔布;由两根水平放置的支撑管作为隔层部件支架,所述支撑管的两端固定在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上,所述隔布的两边设置有固定装置,所述隔布通过固定装置与两根支撑管相固定。(1)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支撑条应当被认定为“板材”还是“管材”?(2)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

14、完全一致的,但为什么法院仍然认为,涉案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呢?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

15、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 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 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在权利要求保护之外,则不考虑实施例案例讨论:“瓦楞蜂窝复合纸板的制造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讨论问题:本案原告两项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是:由瓦楞成形装置、上胶分条装置、牵引竖条装置、烘干装置、侧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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