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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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的问题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担当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托付监理合同商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熟悉是不恰当的,缘由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效劳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托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展规定,所以业主也不行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托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次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

2、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治理,并依法承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视。”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治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治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担当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适宜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担当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担

3、当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立监理标准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打算。”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消失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退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治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解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

4、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缘由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唯恐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缘由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积累弃土未能准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行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商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进展基坑施工的行为,未实行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

5、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觉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实行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唯恐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后果特殊严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这说明,假如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缘由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担当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进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

6、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公布的关于实行建立工程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立工程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掌握状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立安全安康与环境治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工程法人对工程建立过程的安全安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视、治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视体系。”第59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视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打算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工程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

7、全文明施工治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立厅依据浙江省建立工程监理治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治理,催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状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阔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给予其工程安全治理职责唯恐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争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殊是考虑到现实和进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限的

8、前提下,必需介入建立工程安全的监视治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行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担心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非常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掌握质量就是掌握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掌握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担当质量事故之责。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状况看,已经消失业主与监理企业托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掌握,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进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制造性地开展工作,积存工程安全监理阅历,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供应牢靠依据。 最终,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削减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奉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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