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对购房人不利的合同条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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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识别对购房人不利的合同条款技巧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以下是范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识别对购房人不利的合同条款的方法技巧。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如何识别对购房人不利的合同条款: 一、合同约定: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允许误差在5%,如误差超过5%,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购房者所得到的面积一般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如果互不结算,吃亏的肯定

2、是购房者,由此可见,上述条款对张先生的不利是十分明显的。 二、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等,而发展商若没有按时交房,却什么惩罚措施也没有。 律师说法:这是一条明显不公平的内容,许多购房者却忽略了。现实中出现的发展商延期交房却理直气壮,购房者却无可奈何的情况,就是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应参照购房者不按时付款的惩罚标准追究或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这样,出现问题购房者才有计可施,有权可维护。 三、合同约定:若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不负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这是强词夺理,法律没有规定施

3、工问题属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问题延期交房,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这一条应当从合同中删去。 四、合同约定:发展商交房后三个月内负责办理产权证。 律师说法: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交房以什么为标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甚至出现这样的事:发展商交房时通知购房者到物业管理公司处领取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却要求先交一笔钱才能给钥匙,否则不给。到头来购房者还是住不进新房。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应将交房的含义具体化,即规定为:交房屋钥匙。否则,应为发展商违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发展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不下产权证该怎么办,很多合同里却没有规定,以至于问题发生时不知所措。同样建议应明确为:若不能按时办理,则可约定违约

4、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这样,购房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对房屋的配套设备约定不清。在张先生的合同附件里,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达不到有关标准该怎么办。这种含糊不清的约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购房者的注意。 慎签购房合同 许多购房者买房时,往往不深入了解有关开发商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明确房屋是否是合法销售的情况下,就匆匆向开发商交付定金或购房款,结果到正式谈判时只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违心签订合同。这种不慎签购房合同从而导致落入购房陷阱的情况往往贻害无穷。山东诚功律师

5、事务所杨志民律师提醒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五证”要严格审查 购房者购买期房时应查看开发商所售房屋的“五证”原件,五证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在“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如果房屋已验收还应查看是否具有质检 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开发商同时应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认购协议要慎签 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由于认购房屋到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有一段时间,有些购房

6、者可能不想购买已预订的房子,也有部分购房者由于不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没有签订合同。这时定金能否要回就与所签订的认购协议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认购协议中没有写明未签订购房合同定金是否返还的约定则定金可以返还。如果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中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多少日内携带规定的证件到开发商售楼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逾期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诚意金)不予退还”等此类条款。购房者特别要注意留下有力的证据,证明你已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展商谈了合同但因其他原因无法达成协议。 合同附件不可缺 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要件外还包括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组成部分,是对主合同约定不明条款做出的明确约定,是对主合同没有约定部分的重要补充。 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购房者在洽购房屋时开发商往往做出许多口头承诺。购房者绝不能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以附件的形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书面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这些承诺,购房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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