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准确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实务中,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
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三、一定时期内福利性补贴相对固定,其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设置这一标准是防止企业利用福利性补贴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例如企业在营利能力增长时为了少缴所得税而不适当的增加福利性支出的名目和金额34号公告生效后,区分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的重要性何在?以下事例可以说明假设A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核算发现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计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800万元,包括: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100万元;2.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400万元;3.企业为职工发放供暖补贴200万元;4.企业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其中,第2项和第4项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的,且A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在34号公告生效前,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的费用=2000-800=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168=632(万元)34号公告生效后,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计入福利性补贴,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1200+400+100=17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700*14%=238(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00+200=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比34号公告生效前的计算方法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万元根据上例可见,原先受工资总额14%扣除限额限制的福利性补贴改为计入工资总额,一方面可以全额扣除,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可以减少三项费用因超过限额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对企业的重要意义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