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丫发网贷平台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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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发丫发网贷平台(抵 押 合 同)抵押人抵押财产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编号: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主合同债务人 全面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抵押财产 第1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

2、2条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价值为(大写) (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3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代为物及孳息等。第二章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第4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 (小写) ;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5条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

3、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第三章 抵押物的登记第6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 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第7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与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甲方要对所担保主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四章 保险第8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间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甲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第9条 在

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业务。第10条 甲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第五章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第11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第12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过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经过甲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13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

5、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14条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乙方,该抵押财产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第15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的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第16条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第17条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

6、裁)等情况。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8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第19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第20条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21条 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若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 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

7、影响; (2)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 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 甲方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第22条 出现第21条所列情形时,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新的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23条 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第24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25条 乙方和债务人变

8、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第26条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在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第27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应将保管的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第八章 抵押权的实现第28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9、,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第29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 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30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第31条 主合同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乙方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

10、免除任何责任。第九章 保证条款第32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甲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 甲方未按第6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 甲方在第五章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 因甲方的其他原因。第33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第34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月/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债权人

11、或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 (月/年),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月/年) 第十章 违约第35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为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36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变更

12、和解除第37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38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第39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第40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第41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章 通知与送达第42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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