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行为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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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行政行为效劳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劳,即已成立的行政行为拥有的产生必定法律成效的作使劲。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它既不一样于拥有宽泛规范作用的法律效劳,也不一样于更加威望的判决效劳。行政行为的效劳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要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的研究中一直居于中心地位。对行政行为效劳的研究不单能大大丰富行政行为的理论内涵,控制行政权的恣意履行,并且对于推进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发展也有深刻的意义。一、行政行为效劳学说简介在日本,学者们往常以为,行政行为效劳包含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以争力和不可以改正力。在德国,行政法学者广泛将行政行为效劳归纳为存续力、组成要件效劳、确认效劳及执行力四种

2、。在法国,行政办理的效劳包含效劳先定特权和强迫执行特权两种,近似日本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和执行力。在我国台湾地域则分为两派,一部分学者承继日本,以为行政行为效劳包含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被称为传统四效劳说。而另一部分学者以吴耿为代表对行政公定力产生怀疑,主张以存续力代替公定力,将行政行为效劳归纳为存续力、组成要件效劳、确认效劳及执行力,此中组成要件效劳和存续力的拘束对象为原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余行政机关和法院,前者主要指行政行为应该遇到其余国家机关的尊敬,在其行为或做成决准时,应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或内容为组成事实的基础;后者指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评论即原因部分在法定状况下也对其余国

3、家机关产生拘束。这本质是对德国的借鉴,被称为新四效劳说。在大陆,为行政法学界主流所接受的为传统四效劳说,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余还有周佑勇的五效劳说,新四效劳说,两效劳说等。详细内容不再赘述。综观行政行为效劳内容理论的发展史,虽学说纷呈,但亦不乏规律可循。事实上,国内外学者的诸多看法大概都能够纳入两大门派之中,即传统四效劳说和现代四效劳说:前者是以公定力看法为核心而修建起来的理论系统,它发端于日本,对我国台湾及大陆学界均产生过宽泛影响,到现在仍旧在日本及我国大陆占有主流地位;后者则是以存续力看法为核心而修建起来的理论系统,它流行于德、奥诸国,最近几年来又涉及我国台湾地域

4、,并对其主流的传统学说形成巨大冲击,表现出二元鼎峙之势。二、对理论辩点的评析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劳系统,派别纷呈,争议较大,如对公定力理论的怀疑,存续力可否代替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不是一个独自的效劳,行政行为有没有先定力等。我们对这些主要争点做了简要评论,并在此基础上从头建立出行政行为效劳系统。我们以为: / 1 、公定力理论还没有过时。持现代四效劳说的学者希望经过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全面检讨和反省,以存续力代替公定力,而“打破公定力这一传统行政法学上虚假的神话”。我国台湾学者林腾鹞以为:鉴于公定力隐含着逼迫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可行政行为效劳的意思为不合时宜,有过分着重行政权益益之嫌,故不

5、该连续使用。大陆地域学者中也有持相像看法者,如学者赵宏就以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本质是一种威权国家下的行政行为效劳观,与时下民主主义之法治国理念不相切合。对于这些诘难,我们以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仍有可取之处,不可以荒弃。当下应该对公定力理论加以完美而非荒弃。第一,对于公定力的理论基础,“自我确信说”和“固有效劳说”都不过一家之言,且均非学界通说,学界对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基础在现代法治国之下又发展出了“法安说”、“既得权说”、“实定法认可说”、“社会相信说”、“公事连续说”、“法律推定说”、“社会契约说”以及“次序需求说”各种,虽各学说大多都有其值得商议之处,但各学说背后的理念多数与现代法

6、治国的理念是相切合的。其次,此刻学界即使支持公定力的学者多数都认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是绝对的,是有其界线的,这个界线就是无效行政行为,此谓之“有限公定力说”,而只有极个其余学者坚持“完整公定力说”。以个别现象来怀疑公定力理论自己,是难以令人服气的。章致远教授也以为,公定力理论连续到现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其一,从行政法学术史上看,公定力看法的使用几近百年,其理论经数度变迁后,到现在仍旧流行于日本诸国。明显对于这样一个拥有特定内涵的范围不宜简单地予以否认。其二,从语义上看,公定力这一用语,表达了公权益行为的特质推定有效。公定力充其量不过法律上的一种暂时性假设与预设,并不是“强权即公义”。其三,从法

7、律地位上看,公定力不不过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效劳,并且其自己就是一个基本的行政法学范围,好多行政法的制度安排都需要借助于公定力理论获取合理解说。其四,从整个行政行为效劳系统来看,即使公定力理论存在某种特别的价值偏好,其余的有关理论如行政行为无效理论、行政程序重开理论等也能发挥纠偏作用,从而在整体上维系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均衡。可见,公定力理论的某些缺点其实不足以组成从根本上否认其自己存在的原因。2 、对存续力的怀疑。新四效劳说的核心是行政行为的存续力,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最先由奥地利学者班纳兹克提出,其以司法判决拥有本质确定力为由,推导出拥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亦拥有近似法律效劳的结论。可是,行

8、政与行政行为差异于司法与司法判决的某些特征迫使学者开始对这类移植过来确实定力提出怀疑。学者建议使用行政行为存续力看法来代替确定力。有学者以为,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分为形式存续力和本质存续力。行政行为的形式存续力,其核心内涵为行政行为的“不可以诉请撤除性”,它意味着行政行为在法律救援限期停止后,行政相对人不可以再经过惯例的救援门路诉请撤除该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本质存续力,其核心内涵为行政行为的“有限制的取销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拥有的限制行政机关荒弃权限的成效。其实,行政行为的存续力理论仍旧是一个不可以熟的理论,它存在看法名称及内涵界定的模糊、混论之嫌。在名称上,不单有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学理和

9、立法上还有连续力、连续力等称呼。在内涵上,上述学者以为的以行政行为存续力代替确定力不过一家之言;有的学者以为,应该以行政行为的存续力代替公定力看法;有的学者以为存续力是对公定力和确定力的折中,还有的学者以为存续力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时间效劳。总之,对存续力的内涵堪称各不相谋,学理上对其研究尚不可以熟,并且鉴于与既有效劳内容的重复,我们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效劳。3 、拘束力的提法应该荒弃。依据威望看法,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拘束效劳,有关人员和组织一定恪守、听从”。对于相对人而言,“向对方一定严格恪守、听从和执行,完整执行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

10、义务,不得违犯或拒绝”;对行政机关而言,“相同要受其拘束,包含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余行政机关”。从以上看法可知,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在内涵和合用范围上其实很难界定。与其说拘束力是行政行为的效劳之一,不如说是行政行为的独一效劳。本质上,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外在表现,法律都是拥有规范作用的,这类规范力与拘束力在涵义上大概一致,其余效劳都能够由此引起出来,如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等也都表现为对行政主体或其余主体和个人的拘束力。假如将拘束力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劳之一,必定与其余效劳发生在内涵与合用范围上的重叠。陈新民教授曾指出,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劳,固然学界有各样不一样的划分,其实就是只有一种效劳,

11、即拘束力而已。就在持传统四效劳说的母国日本也存在怀疑声音,如着名的盐野宏教授以为,拘束力自己并没有多大现实意义。4 、先定力难以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劳。在国内,主假如周佑勇和叶必丰两位学者赞成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做出受行政行为一方面意思表示决定的效劳。先定力有四个特点:从对象上看,是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劳,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意志的一种支配力;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内行政行为成立以前,是行政主体意思表示过程中即行政行为的做出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效劳;从内容上看,它表现为行政行为的一方面性,即行政主体一方面设定相对人权益义务的法律效劳;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实在的的法

12、律效劳。行政行为的先定力理论主要鉴于行政行为的过程性和程序性,是在充足关注行政相对方参加的基础上提出的,现代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合作互动,而内行政程序中,行政意志和相对人意志独立存在,假如二者拥有一致性并得以交融,为了能分清责任,在法律尚需明确最后的意志;假如二者不一致,则需要一个意志听从另一个意志。这就需要先定力理论来解说,或许说需要法律保护行政意志的形成即行政行为的做出。我们以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合作、交流的表现。它适应了现代行政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前要与相对人之间交流交流,谋求与相对人的合作,努力建立一种双向互动、相互相信的合作关系。同时,它还关

13、注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成立后主假如实体的法律关系,而在成立前,则表现为程序性的法律关系,先定力则是尊敬行政行为程序的结果,它解决了在程序参加过程中行政责任的归属。因此行政行为先定力的提出堪称意义重要。但我们也以为,行政行为效劳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假如行政行为尚不可以立又谈何效劳。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本质上是行政意志对相对人意志的优胜地位,它解决的不过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因此行政行为的先定力理论其实是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并且,也可将先定力视为行政行为公定力效劳向行政行为成立前的延长。再者,过分着重行政意志对于相对人意志的优胜性也有着重行政机关之嫌,于相对人权益保护不利,也有违现代行政程

14、序之本义。因此我们也不主张将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作为一个独立的效劳。三、行政行为效劳系统的重构经过上边的评论可知,传统的以公定力为核心的行政行为效劳系统仍有存在价值,但需加以改良,我们以为,行政行为的效劳包含三种,即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 、公定力涵义和地位对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看法,学者迥然不一样,我们在此采用章志远教授的观点,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取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除前,任何国际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其赐予认可、尊敬和听从其实不得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其忽视、否认或抵挡的效劳。这一看法有三个因素组成:第一,公定力发生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并

15、且并不是自始无效。第二,公定力作为一种预设的效劳,本质在于形式上被假设为有效。即不论行政行为能否合法,都能被推定为有效而对外界产生拘束力量。这也反应了行政行为效劳在程序上的不中断性,是一种暂时效劳。第三,公定力作为一种“对世”效劳,合用于全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求他们内行政行为作出后先行听从其实不容否认,假如有异议,能够诉诸过后的救援渠道解决。特别对于其余机关和组织,在为必定行为时对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予以尊敬,对其确定的行政行为事实和法律评论予以认可,不得私自改正。从这一角度讲,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其实是涵盖了新四效劳说所秉着的行政行为组成要件效劳和确认效劳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其余效劳的前提和基础,其余效劳其实是公定力的详细表现。从合用对象上,公定力的合用范围最广,除了合用于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外,并且合用于其余全部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余效劳则只合用于双方或一方。从效劳内容上,公定力要求合用对象无条件的予以尊敬和不可以放抗。而行政行为确实定力和和执行力都在不一样程度上支持这一理念,对行政机关而言,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可以撤除;对相对人而言,对行政行为要予以执行,救援期满后不可以争讼,这本质都是公定力的详细要乞降表现。2 、公定力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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