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模板集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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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担保合同模板集合7篇 担保合同 篇1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在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那么担保合同的期限有多久呢本文为大家带来担保合同期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保证担保最长期限】关于担保也会过期吗“我愿以个人的全部资产,为70万借款提供担保。如果他还不了钱,这笔钱我来还!”这本是担保人白纸黑字写下的“保证”,债主也指望借款人还不起钱时,可以由担保人来还钱,可他的“算盘”最后却落空了。担保也会过期吗法官解释,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只有半

2、年。可债主是在过了还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诉讼的,已明显超过了担保期限。律师说,这种情况是担保合同里的“低级错误”,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当事人应如何避免我们邀请法律界的人士来支招。【事件实录】70万的担保落空20XX年10月24日,晋江男子张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石狮商人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只还了30万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万元。为此,双方协商后决定,由张某的亲戚陈某出面作担保,将7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XX年6月15日。在保证书中,陈某写明,“本人愿以个人全部资产,为7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70万元本金、相应的利息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若借款人届时不能按期还本

3、付息,本人愿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债务”。不过,在70万元借款延期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本息,陈某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将张某及陈某告上法庭,要两人还钱。不过,石狮法院近日一审判张某偿还70万元本息,并认定担保过期,判陈某免担保责任。各方说法在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作担保,原本是为更好地保证债主的权益。但是,在本案中,为何会出现担保落空的情况呢未约定保证期限,半年就会过期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自愿为借款作担保,并自愿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林某并没有和担保人陈某约定保证期限,也就是担保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

4、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林某应自20XX年6月16日起六个月内,即20XX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但他却在今年2月5日才对其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保证期限,所以应免他的保证责任。”主审法官如是说。担保期限最长2年“这是低级错误。”律师说,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为借款约定期限,却忘了给担保约定期限,岂不知担保也是会过期的。那么,担保期限究竟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

5、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和诉讼期限一样,不可能永远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只有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附属合同主张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普通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因此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也是2年。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包括配偶): 身份证号:乙方: 地址:淄博市丙方: 地址:鉴于:1、甲方向张店区农村合作银行(以

6、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其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汽车一辆。车辆型号: 车 牌 号: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

7、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车管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

8、资信资料。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

9、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6、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的理由。7、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8、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9、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

10、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第五条:一、 乙方的权利: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

11、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

12、诺: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应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二、守约方除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三、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变卖或拍卖其车辆,车辆的变卖、拍卖款应首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13、、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具有追索权。第八条 因双方争议而发生的诉讼,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按手模): 甲方配偶: 身份证号:乙方:丙方: 担保合同 篇3 摘 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第52条与公司法第16条的衔接,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构建一个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框架,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合同效力 强制性规

14、定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应强调其私法自治性,避免对其的粗暴的干涉,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是在不断减小外部因素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干涉。目前我国立法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条款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它确立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但单就此条款我们难以在司法中做出判断,它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才能予以运用,学理上这种条款叫做引致条款。豍围绕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15、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就明确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围,即对于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适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其与上位法的关系。豎之后,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XX年7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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