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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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加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随意识,预防和削减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平安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主动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其次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主动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说明工作,并妥当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冲突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刚好

2、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马上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刚好组织科内探讨,得出初步结论,并将状况照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说明,并组织力气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困难或严峻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依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探讨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看法。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打算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担当我院医疗纠

3、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担当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需组织科内探讨和评析,并把结果刚好上报医务科。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阅历教训。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困难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协作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缘由、存在的缺陷、

4、应吸取的教训提出看法。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当担当责任及责任大小。 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担当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激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和年终核算,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需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需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开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平安负总责;一般状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

5、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确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刚好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安排高校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缘由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需认可处理结果。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

6、室和相关责任人不协作解决纠纷,不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看法为准;有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赐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开的医疗纠纷: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峻后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为属

7、可以避开的医疗纠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开”的医疗纠纷;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干脆因果关系。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行避开的医疗纠纷:一、在患者生命紧急状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实行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打算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

8、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实行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缘由而导致的医疗意外。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依据不同的发生缘由和后果,责任人应担当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担当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缘由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开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依据纠纷、事故的严峻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贴1-3个月等。二、由于责任缘由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

9、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依据纠纷、事故的严峻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院通报指责;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九条 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含可以避开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纳分段累加方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担当20%10%B段、3,0001元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担当15%5%C段、5,0001元10万元(含10万元),责任人担当10%4%D段、10,0001元15万元(含15万元),责任人担当5%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担当3%2

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

11、任人,各责任人担当的比例大小依据各自由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其次十条 科室应担当的赔偿责任(不论何种缘由),依据第十九条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的方法进行计算,从科室奖金中扣除。其次十一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其次十二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担当。第七章 管理者的责任其次十三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

12、除岗位津贴1个月。其次十四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其次十五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其次十六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

13、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第八章 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其次十七条 经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定为属于不行避开的医疗纠纷(见第十六条),则免于当事人的责任。其次十八条 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平常工作仔细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探讨,可在个人担当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20%。其次十九条 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个人担当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第三十条 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

14、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二、医务科对事务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看法;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供应依据。第三十一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刚好上报,或不协作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指责。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第三十三条 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

15、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立医疗平安嘉奖基金,基金来源渠道:1、逐月按医疗收入的1提取;2、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款。对年度未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但科室处理妥当,未造成经济赔偿的或赔偿总额小于1万元的,医院年终赐予医疗平安嘉奖。嘉奖安排金额如下:一、手术科室:4000元,以35张床位和第三名手术量为基数之均值,手术麻醉科按第三名计。二、非手术临床科室:3000元,以40张床位和其次名业务收入为基数之均值。三、嘉奖2000元科室:急诊科、检验科、B超室、影像科。四、其他科室:1000元,理疗科、口腔科、心电图、药剂科(皮肤科、中医科按500元计)。(总预算为6.0万)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说明权在医务科。 201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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