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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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华直属企业管理制度(2012年修订版)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投资开发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投资项目成本,降低项目投资风险,谋求最佳投资回报,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华投资管理公司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自营项目是指由企业(企业间)全额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合资(合作)项目是指由企业以参股形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合资(合作)项目按项目运作管理形式分类,主要包含下列三种形式:(一)企业与合资(合作)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因项目合资(合作)成立项目公司,专门负责经营管理合资(合作)项目,并按各自持股比例承担项目盈亏;(二)企业与合资(合作)方

2、约定成立隶属于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部,以企业的名义经营管理合资(合作)项目,并按约定份额承担项目盈亏;(三)企业与合资(合作)方约定成立隶属于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部,以合资(合作)方的名义经营管理合资(合作)项目,并按约定份额承担项目盈亏。合资(合作)项目按持股比例(份额)分类,包含下列两种形式:(一)企业持股比例(份额)占50%(不含)以上的,为企业控股项目;(二)企业持股比例(份额)占50%(含)以下的,为非企业控股项目; 第五条 挂靠项目是指非下属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以企业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批管理第六条 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工程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和程序(一)标的

3、在30万元(含)以下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工程投资项目: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编制拟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分析,经企业经营班子例会讨论决定。(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工程投资项目:1、企业组织人员对拟上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经营班子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应明确拟实施项目概况(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或投资规模和方式、项目收益分配方式)。2、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企业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中应明确拟实施项目概况(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或投资规模和方式、项目收益分配方式)。3、

4、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中应明确拟实施项目概况(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或投资规模和方式、项目收益分配方式)。4、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将会议决议在直属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应设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5、公示期满,直属企业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项目进入实施阶段;若异议成立,项目不予立项。第七条 企业进行经营性投资项目决策,均应编制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投资项目概况;(二)市场供应(需求)分析;(三)项目销售分析;(四)规划设计方案要求;(五)建安成本

5、估算;(六)投资资金计划统筹;(七)项目周期和建设工期要求;(八)投资收益(利润)分析;(九)项目风险防范措施(不确定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合作者的资信证明)。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中的企业员工大会表决机制企业员工大会,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出席;企业员工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员工举手表决通过。第九条 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会议(一)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为投资管理公司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及下属各企业总经理。(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中的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会议表决机制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制。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由投

6、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出席;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举手表决通过。(三)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会议有以下列席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对拟上投资项目在市场、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提出专业意见,为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列席人员构成具体如下:1、拟上项目所在企业经营班子、监事、员工代表若干名;2、投资管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3、直属企业内部财务、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若干名;4、特邀专家、顾问。第十条 直属企业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公示由直属企业监事会主持进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应由直属企业监事会与会指定专人

7、负责。第三章 项目管理运作机制第十一条 自营项目目管理运作机制(一)企业成立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即项目运营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成员包括企业经营班子、监事、部门经理。(二)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部,即项目的具体运营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设工程部、预(决)算部、业务部、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投资管理公司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项目部部门业务并入承建单位相应部门,项目部人员由项目建设单位派员或投资管理公司从直属企业抽调人员组成,其中,工程部、预(决)算部各由不少于两名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三)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订立、工程款支

8、付、15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等;2、协调项目专项资金筹措和使用;3、督促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4、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四)项目部职责: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2、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环保、消防、施工报建手续办理及项目招投标、合同起草、工程现场管理、预(决)算、财务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3、协调领导小组同项目部的各项工作;4、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的重大问题;5、对于项目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具有审批权;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五)项目工作例会1、项目领导小组月例会由组长召集,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及项目部成员参加。听取项目部工程进度、合同签定、业务开展、项目开支等情况及下

9、一月的工作计划汇报;对项目部提交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意见;对下一步的工作作出指示、安排或下达任务等。并形成会议纪要。2、项目业务工作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召集,原则上正、副组长参加。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二条 企业与合资(合作)方因项目合资(合作)依法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合资(合作)项目的,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二)合资(合作)项目公司依法设立后,须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按章程或合同规定条款落实注册资本

10、,并向审批机关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三)合资(合作)企业应加强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合资(合作)项目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四)对于企业控股的合资(合作)项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企业须选派人员进入合资(合作)项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投资管理公司、企业直接参与合资(合作)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非企业控股的合资(合作)项目公司,企业须选派人员进入合资(合作)项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企业直接参与合资(合作)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管理公司选派人员必须出席合资(合作)项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要会议。(五)合资(合作)项目公司须执行企业经营情况定期汇报

11、制度,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年度财务报表须在次年2月底之前报投资管理公司备案。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凡遇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投资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汇报,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年检情况须报投资管理公司备案。第十三条 企业与合资(合作)方约定成立隶属于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部,以企业的名义经营管理合资(合作)项目的,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与合资(合作)方须共同成立合资(合作)项目部,其设立、更改、撤销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必须接受企业相关部门和投资管理公司的检查、监督。(二)合资(合作)项目部应加强管理,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资(合作)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对于企业控股的,投资管理

12、公司、企业必须选派人员进入合资(合作)项目决策机构及财务等重要岗位,代表投资管理公司、企业直接参与合资(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对于非企业控股的,企业须选派人员进入合资(合作)项目决策机构及财务、工程管理等重要岗位,投资管理公司选派人员必须出席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四)企业以集体用地作价入股参与合作建设的,企业应与合资(合作)方签定正式的合作建设协议,协议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项目规划建筑面积;3、利润分成(物业分配)方案;4、建安成本;5、出资方资金保障措施;6、风险控制措施;7、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措施;8、项目建设工期及联合验收约定;9、企业应分房产及

13、相应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约定;原则上按物业的使用功能取得相应比例的物业,宜为独立单元或独栋物业。第十四条 企业与合资(合作)方约定成立隶属于合资(合作)方的合资(合作)项目部,以合资(合作)方的名义经营管理合资(合作)项目的,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与合资(合作)方须共同成立合资(合作)项目部,其设立、更改、撤销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必须接受企业相关部门和投资管理公司的检查、监督。(二)合资(合作)项目部应加强管理,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资(合作)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对于企业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企业必须选派人员进入合资(合作)项目决策机构及财务等重要岗位,代表投资管理公司、

14、企业直接参与合资(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对于非企业控股的,企业须选派人员进入合资(合作)项目决策机构及财务、工程管理等重要岗位,投资管理公司选派人员必须出席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四)企业仅以集体用地作价入股参与合作建设且仅分配固定面积物业的作为合作收益的项目,企业可不参与项目财务管理,但须选派人员进入合资(合作)项目决策机构及工程管理等岗位,投资管理公司选派人员必须出席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企业应与合资(合作)方签定正式的合作建设协议,协议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项目规划建筑面积;3、利润分成(物业分配)方案;4、出资方资金保障措施;5、风险控

15、制措施;6、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措施;7、项目建设工期及联合验收约定;8、企业应分房产及相应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约定;原则上按物业的使用功能取得相应比例的物业,宜为独立单元或独栋物业。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挂靠项目加强管理,注重风险识别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企业要加强挂靠项目监管,协助督促挂靠方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挂靠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挂靠方经营活动。(二)企业与挂靠方应设立共管账户,挂靠项目涉及的所有资金均应进入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资金的出入接受企业与挂靠方的共同监管,确保项目应缴的各项税费和应预留的各项费用按时缴交,保证企业如期实现挂靠项目收益。(三)企业须选派工程、财务专业人员进入挂靠项目,代表企业参与挂靠项目的经营管理;对挂靠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技术文件资料、销售诚信、财务账务等进行监管。(四)企业应注重挂靠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企业可要求挂靠方就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挂靠风险承担问题作出书面承诺并作为项目合同附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和降低挂靠风险。(五)挂靠项目须执行经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企业应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对挂靠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形成专项报告上报投资管理公司。挂靠项目凡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投资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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