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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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其建议以肇庆市为实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非现金结算业务方式、结算工具日益齐 全。1997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在一定 程度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为针对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现状、 特点及困难,笔者对肇庆市各商业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调研,并 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一、肇庆市国内信用证发展情况 目前,肇庆辖区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只有工、 农、中、建等四家国有银行可以开办该业务,其中有业务发生的只有工 行和中行两家银行。据统计, 2009年肇庆全辖共发生国内信用证业务约 130笔,交易金额约 18亿元。由于国内信用证业务要

2、求的人员素质较高, 业务操作较一般的结算业务要求严格,对大部分银行来说,信用证只是 国际结算部门的事情,处理国内结算的人员,绝大多数并不熟悉信用证 的操作。同时,肇庆属于省内次发达城市,有开办该项业务需求的企业 较少,各行在开办要求也较高。因此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这方面具体业 务的实操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二、国内信用证优势(一)保障贸易双方利益。国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 “单证相符 ”的 条款进行约束,由银行进行单证的审核,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买卖 双方的交易安全将得到保障。(二)优化买方资金使用率。买方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 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 证款项

3、,不占用买方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三)畅通卖方融资渠道。 卖方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有紧急资金需求, 可以向通知行提出议付申请,通知行将按照当期人民币贴现利率办理融 资,即扣除未到合同期限的资金利息,将货款提前支付给卖方,而该贴 现利率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而卖方可以少支付资金成本。三、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手续繁杂,结算需时长,综合成本高。国内信用证结算办 法规定,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一般需经过六个主要环节,即买方 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 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 / 或单据并索汇,买方 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

4、单提货。这与国内现行其他结算方式相比,无 疑手续更繁时间更长。(二)传统习惯上的结算方式影响国内信用证的开展。从以往的实 践来看,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尤其是进行异地结算中多采用委托 收款、支票和汇兑转账等传统支付方式。相比传统支付方式,国内信用 证是一种较新的结算办法,且操作起来技术性很强,它对于绝大部分企 事业单位来说是比较生疏的。在操作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和处理风险, 很多企事业单位本身并不清楚也不敢尝试。(三)单据上的缺憾影响了国内信用证的吸引力。国际贸易中使用 的信用证一般都为跟单信用证。这是一类凭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 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货运单据的种类很多,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

5、提 单。因为只有它能够作为物权凭证。通过背书进行转让,满足某些贸易 中多次转移货物所有权的需要。而国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采用铁路运 输和公路运输两种方式,海洋运输并不多见。这样,因跟单信用证项下 的货运单据中缺乏象征货物的提单,那些需转让货物用以清偿各方债权 债务关系的贸易便无法快速方便地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 信用证的吸引力。(四)与银行承兑汇票比较缺乏竞争力。从融资方式上看,国内信 用证虽然较银行承兑汇票更加灵活,但相对的流程比较长,客户后续还 需要向银行交单收款,单证制作上还受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约 束,因此客户对该产品接受度还是不够。从贴现手续上看,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手续也

6、没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方便。目前同业很多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都能比较方便得办理贴现 手续,但对于他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各家银行都有比较严格 的限制。例如,我市工行仅能受理三家银行开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办理 议付,其他银行暂未能办理。此外,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是开证金额的1.5 %o,远高于银行承兑汇票0.5 %。的收费标准。信用证议付手续费为项下票据金额的1 %。,而银行承兑汇票无此手续费。(五)国内信用证统一的清算网络有待研发。国内信用证分为电开 和信开两种。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内信用证结算系统,使得异地跨行间信 用证流通不畅,各行只能依靠行内系统办理信用证业务,开证行、通知 行和议付行

7、等相关银行均为同一银行的分之机构,客观限定了电开信用 证的收证行必须是系统内银行。而对受益人为他行的信用证开证,必须 通过信开的方式办理,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 密押,寄送通知行,通知行须对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进行手工核 实,由于大部分通知行没有留存他行密押,在验证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 和验证时间较长。此外,信开信用证在传递过程中也存在遗失的风险。(六)缺乏实施操作细则。由于国内信用证业务仅出台了国内信 用证结算办法,没有制定类似国际信用证“解释通则”之类的操作细 则,导致银行间无操作标准,难以开展具体业务。银行间无操作细则, 则会产生理解歧异,容易导致纠纷。四、对国内信

8、用证结算办法的修订意见及说明(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 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在实际工作中,服务贸易项下的结算也应该 可以用信用证的结算,受益人按照工程进度提交工程款发票收款,也可 以严格的控制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 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 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由于各 行对不同国内信用证客户设定的准入条件有所不同,建议对保证金比例 不予规定,由开证行根据客户授信情况进行办理开证审批。(三)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 证

9、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此条未对“处理”给出明 确定义,容易产生纠纷。(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议付仅限于延期 付款信用证”,但实际需求中,客户一般也要求对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 进行议付,建议将议付的范围扩大到即期付款信用证。(五)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开证行付款 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开证行名称,加盖业务公章,并将信用 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据银行反映,信用证正本 通常留存在议付行,不再寄开证行,开证行难以在信用证正本背面签注 有关事项。(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

10、同时商洽开 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开证申请人 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单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 改书正本及单据退交受益人”。关于单证不符情况下银行的付款责任的 问题,银行根据办法规定商洽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 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银行应当付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 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的法规规章对付款纠纷的裁决依据不够明确和统一。(七)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商业发票必 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抬头

11、应为开证申请人”,但在企 业交易过程中,存在销货方收妥货款后才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或者 购房方准备付款前几天,要求销货方出具增值税发票,上述交易方式又 不符合信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银行该部分业务量的流失。(八)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银行办理信 用证结算业务,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邮电费,并按相 关标准收取手续费”,由于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一般有其自身的收费 标准,建议只规定基准收费。五、政策建议(一)加快立法步伐。按照 WT的要求,将WT规则和相关国际惯例 转化为国内立法,建立完善的国内信用证法律体系。要吸收国际信用证 的优点和最新发展,结合国内贸易特点,充实

12、、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 办法,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过去,监管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规章时往 往没有考虑到国内信用证这种结算工具和授信形式的存在,今后在修订 或制订相关规章时,应明确将国内信用证纳入调整范围。其次,信用证 与票据有重大区别,其介入贸易的程度比票据要深入,应与票据分别立法,可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 UCC分章管辖信用证、票据等金融 产品的经验,将国内信用证作为商法调整的范围。(二)建立统一的国内信用证清算网络。作为今后国内贸易中重要 的支付手段之一,国内信用证的快速发展取决于统一清算网络平台的搭 建。在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同时,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结算系 统,使跨行间国内信用证业务得到发展。

13、(三)加大信用证欺诈和诈骗行为的惩处。要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 释,为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提供依据,为当事人有关国内信用证行为提供法律边界。(四)为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政策层面,监 管部门应从培育商业信用的高度,出台措施,积极推广国内信用证;在 价格方面,应较大幅度提高银行承兑收费标准,缩小与信用证开证收费 标准的差距,通过价格激励解决信用结算工具保证金比例要求过高、不 利银行良好信贷文化培育等问题。(五)由于国内信用证不仅是结算方式也是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国 内信用证相关手续费应该视同贷款利息,为推广该类结算产品,建议在 银行成功开立信用证后,开证申请人可凭银行收费回单即时向当地财政 申请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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