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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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2.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

2、(94财税字第1号)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7.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29号)8.贫困县农

3、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9.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7143号)10.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规

4、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9811号)12.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13.农业投资减免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

5、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细则第81条)1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7.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

6、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18.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19.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存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2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7、。(国税发2001124号)2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262号)2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号)2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2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

8、,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25.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也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26.农民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牧业税以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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