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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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内蒙古公安厅边防总队 行政执法性质:授权 填表时间2006年8月8日序号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颁布时间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备注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5拘留、罚款第四条第四款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未持或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持用他人或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中华人

2、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1995.7.20罚款、拘留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3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同上同上同上罚款、没收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不服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侮辱边防检查人员的;未经批准或

3、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同上同上同上警告、罚款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5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同上同上同上罚款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未经过边

4、防检查站台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说拒绝检查的;在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对其负责人同上同上同上罚款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7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5、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对其负责人同上同上同上警告、罚款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8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近照的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同上同上同上警告、

6、罚款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9持用伪造、涂改 、失效的边境通行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9.4警告、罚款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10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同上同上同上罚款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

7、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误越国境的;不按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生产作业的;擅自在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鸣枪、爆破的;在距国界线10公里内狩猎的;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境内牲畜的;在陆界、界河(湖)与邻国人员进行非示交易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过节标志及文位物以及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放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设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内蒙古人大常委会1988.11.27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误越国境

8、的;(二)不按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生产作业的;(三)擅自在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鸣枪、爆破的;(四)在距国界线10公里内狩猎的;(五)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境内牲畜的;(六)在陆界、界河(湖)与邻国人员进行非示交易的;(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过节标志及文位物以及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放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设施的。12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和边防部队检查的;在距离界线50米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有及时报告的;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漂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主进

9、扑救又不报告的;不跟群放造成牧畜越界的同上同上同上警告、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和边防部队检查的;(二)在距离界线50米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有及时报告的;(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漂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主进扑救又不报告的;(六)不跟群放造成牧畜越界的。13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维护跨越国界的交通、有限通讯、水利、电力、测绘、环保等设施的;在边境前沿地带搂发菜、挖药材的同上同上同上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

10、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维护跨越国界的交通、有限通讯、水利、电力、测绘、环保等设施的;(二)在边境前沿地带搂发菜、挖药材的。14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湖)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未经批准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进行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的;在界河(湖)中使用炸、毒、电等方法捕鱼的;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界人员的;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的同上同上同上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湖)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

11、(二)未经批准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进行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的;(三)在界河(湖)中使用炸、毒、电等方法捕鱼的;(四)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界人员的;(五)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的。15未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在边境管理区内生产、生活、通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人民政府2001.1.8警告、罚款第十条 未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在边境管理区内生产、生活、通行的,责令限期提交有效证件;不能提交的,责令限期离开边境管理区,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16未经批准私自参观国门或者边防部门执勤场所和设施的同上同上同上警告、罚款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

12、参观国门或者边防部门执勤场所和设施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17未进行安全登记、在边境管理区狩猎的同上同上同上警告、罚款第十二条 未进行安全登记、在边境管理区狩猎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审查,进入边境管理区非前沿地带采挖药材的同上同上同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三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审查,进入边境管理区非前沿地带采挖药材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安边防部门安全审查,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或者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的同上同上同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安边防部门安全审查,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或者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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