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审图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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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图的问题 1. 若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规定要求,是否按违反强制性标准提出整改?答: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加入WTO后,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将逐步建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行业标准。原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是推荐性标准,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强制性标准,这在该标准的编号上一目了然。既然是强制性标准,从标准体制的层面上讲,它应该强制性执行。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 强制性条

2、文,有的在国标内用黑体明确规定,有的在国标内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通用电气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等。答:早些年出版而目前仍然有效的国家标准中未采用黑体字标出的强制性条文详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业建筑部分等)。3. 施工图审查中,设计内容及图例的应用,有的用厂家的,有的用旧的,虽然国家有标准图集,有的设计未完全采用,是否需要统一起来?答: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

3、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表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依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履行职责。4. 现在电气设备基本都是各厂的产品,各厂自定型号规格、各自的技术参数,审查人员不可能搜集到所有厂家的产品样本,也不可能要求设计人员提供这些样本,以至那些“陌生”的产品只能完全认同设计人员图纸所示。遇到此类问题如何把握?答:审查人员应了解和熟悉各类电器产品(如ACB、MCCB、MCB、SPD、RCD等)的技术性能,并具有相应的识别和判断能力,遇到“难题”也可请教其他电

4、气审查人员或相关的设计人员。否则,就难于胜任本职工作。5. 因为绝大多数设计图纸并不注明各点短路电流、电压损失,用电设备至电源距离也不清楚,所以其保护电器断开容量和设备处电压能否满足要求,较难判断,审查时如何把握?答:民用建筑的供电电压多半为10kV或0.4kV,10kV供电时,高压进线侧的最大短路电流不超过16kA,详见城市供电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0.4kV供电时,送电端变压器低压侧最大短路电流也可由经验公式算出,低压供电半径一般不宜超过150m。详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鉴于上述基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就不难估算出典型的短路点位置的短路电流,进而判断设计的合理性。线路的电压损

5、失计算,详见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第九章第五节电压损失计算。用工具书估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判断供配电方案的合理性。工业项目由工程性质和规模大小确定供电电压等级,并根据用电设备的要求,配置不同级别的供(配)电电压。由于工业项目的供配电系统比较复杂,既有区域变电所引入电源,又有企业内部自备发电厂,电压等级多,用电设备多,因此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时必须进行短路电流等项目的计算,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供配电方案的不合理。当难于判断保护电器通断能力、线路电压损失是否满足要求时,可提出按标准、规范的条(款)规定进行校验的审查要求。6. 设计说明是否必须交待清楚施工工艺方面的要求和安全施工方面

6、的要求?答:建筑电气设计、施工设计说明的内容和深度详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章“施工图设计”。 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7. 地方标准中的“应、严禁、不得”的条款是否可做为强制性标准来控制?答:任何标准在发布通知中都明确该标准的属性(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并给出属性代号。任何标准的条文中都有正面词“必须”、反面词“严禁”,正面词“应”、反面词“不应”或“不得”,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但不能以正面词或反面词的严格程度来判定标准的属性,应以标准的属性或属性代号为准。8. 许多设计图纸按规范要求应有变配电设计,而大多数设计只在说明中简单地说明一下:变

7、配电系统由供电部门负责。在此情况下,此部分的供配电系统设计深度要求应达到什么情况?答: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款: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在有了可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后即可开工。审图中心可本着“各司其职”的精神,只对送审图纸负责。所以,要明确指出按规定深度送审的图纸中,缺少哪些图纸。签字后,业主不再送审,将自负其责。做为业主和施工单位应知道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后补的、未经审查盖章的图纸都属无效图纸。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要求“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末端系统应注明

8、用途和容量”。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无此要求。如何把握?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总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提纲一文中也有解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也讲要有计算书,但可不提供。按道理,做设计应有计算书。有计算书,复印一份提供出来,对设计人员并无妨碍,问题在于设计人员有没有计算书?最起码应在相关图纸上写出计算数据。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有些施工图纸的电气设备安装图选用吕光大主编的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图集,此图集能否做为电气设备安装施工图依据吗?答:国家标准图的内容已能满足绝大部分工程设计的需要,应优先选用。吕光大先生的图集属“个人意见”,可做学习与施工

9、参考资料,但不能做为设计“依据”。11. 关于避雷网网格尺寸,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5.2.1条是强制性条文;而第3.3.1条和第3.4.1条则属于强制性标准。审图时发现网格尺寸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算违反强制性条文呢,还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答:避雷网网格尺寸不符合要求,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12. 住宅设计中,(1)对普通住宅小区的供电系统及小区规划不很重视,或无设计图,或由供电部门负责而无工程设计图纸提供审图。(2)住宅楼及小区变配电所平面布置设计与规范要求差距较大(无配电柜后通道、空间或检修间距不够等)。(3)住宅设计电源普遍为电缆进线,施工中很少按图

10、施工,绝大部分改为架空引入,而对接地措施较疏忽,引起雷电波进入而造成住户因雷害而造成损失(如家用电器受损或信息系统造成故障)。(4)小区设计分工单位属本地供电部门参与设计的工程,普遍不提供图纸审查或图纸内容不全。审图时怎么办?答:审图中心可本着“各司其职”的精神,只对送审图纸负责;同时,应明确指出送审设计文件中缺什么内容、少哪些图纸。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应该执行。未经审查盖章的图

11、纸都属无效图纸。13. 弱电设计的深度有什么要求?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BJ08-64-1997)(2003年4月)实施。若建设单位另外委托其他专业部门设计,图中应予说明,审查文件应含这部分图纸;若建设单位未报送,审查意见应指明缺项。14. 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将如何把握和执行?上述标准中相互冲突时,以哪个标准为准?其中“应”条款和“宜”条款又怎样把握和执行?答:(1)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有条文互相冲突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2)在各种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高于一般条文;(3)在同一级别的标准中,后出版的标准高

12、于先出版的标准。条款中“应”、“宜”含意各规范后面均有说明,“宜”表示提倡、推荐,一般情况下应从正面理解予以执行,尽量不打或少打擦边球。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非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否提意见?可否按“设计不影响该规范的实施则不提意见”的原则进行?若提,该条归于“强制性条文”还是“优化”?答:应是此原则。因为:(1)许多施工操作方面的问题的确与设计无多大关系;(2)关于施工验收问题,只能在工程后期进行,施工图审查阶段是无法检查此类条文的。但对与设计有关的内容(如等电位联接等)还应审查,是强制性条文的按强制性条文提意见。16.一般三级负荷,设计未说

13、明负荷等级,应按“强制性条文”还是“深度”提意见(防雷同此)?答:按优化建议提。17.工厂设计中,(1)仅提供照明、防雷接地等部分内容,对动力用电设计内容较粗略或无图;(2)对商业或综合用房、办公用房,电气设计仅做到预留电源,内部设计由装饰单位做二次设计,对装饰的二次设计是否属于审图内容范围,设计部门仅留电源,审图是否可放行;(3)有些设计部门对审图提出电力及弱电设计图纸时认为,需由甲方另行委托,如何处理?答:审查意见中应说明送审文件内容,审图中心只对审图文件负责。18.等电位联接设计深度的问题。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的说明很详细但没有图纸;有的注明直接按图集施工(02D5012),只画出ME

14、B。建议此部分要明确,以便审查、掌握。当否?答:等电位联接是在低压配电和防雷空间内减少或防止发生火灾、爆炸、设备损坏和生命危险的最重要的措施。凡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中涉及等电位联接的条文都要执行。19.按建设部颁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第6.7条执行,必须满足审查图纸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要有处理办法。是退审补充文件,还是采取何措施?否则,图纸越来越简化,难以审查。送审图纸常有一个或多个缺项(主要有:配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厂房的生产用电设备的配电部分等设计)。有时在图上注明:“另行委托设计”或“工程设计范围:照明、防雷”之类。审图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答:(1)施工图文件

15、应符合审查要求;(2)当设计深度严重不足,难以审查或影响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补充文件或退审。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第10.2.10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违反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任何条款均视作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答: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第10.2.10条指出:“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被录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做为强制性条文。随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6、的发布和实施,上述旧版本已被废止。新版第11.2.6条的内容与旧版10.2.10条完全相同,但它已不是强制性条文了。做为设计或审查人员,如果以上述条款的属性来确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所有条款的属性则有失偏颇。我们认为,具体实施时,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年5月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石油化工部分(2001年版)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上述规定中是强制性条文的按强制性条文处理,不是强制性条文的就不应当作强制性条文处理。21.未注明用电负荷等级或未注明年预计雷击次数,或虽未注明,但图纸中按规范设计,是否判定其违反强条?答:虽未注明,但设计图纸满足要求时,按优化提醒;若既未注明,设计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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