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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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下面是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欢送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设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二、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受控制方式不

2、同。 1、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承当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当责任。 2、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当责任。 五、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1、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2、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六、产品包装标注不

3、同。 1、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一、不是共同诉讼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的规定,纯粹属于诉讼主体合并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享有连带债权和承当连带债务责任的民事主体。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承当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主体。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总公司不宜承当连带

4、责任 有人认为,总公司是否承当连带责任需要考查分公司的偿债能力,但这在法律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 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 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当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 另一方面,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连带责任,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当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而且,假设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亲,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特别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另外,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否那么保证合同无效。据此,对于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理解为追加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查明保证所涉及的有无书面授权以及授权范围。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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