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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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总则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 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成绵乐公司工 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 法(中铁四安2008 238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 铁四安200973号),特制定本规定。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 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1.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 和施工规范

2、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 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 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 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 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 条款)。2.1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2.2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元至10万元。2.3工程质量重大事故2.3.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2.3.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 元。2.3.3工程质量二级重

3、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 元。2.3.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 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 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 费用)。3事故报告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 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 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

4、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等部门报告3.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3.2.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3.2.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2.3原因初步分析;3.2.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3.2.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3.2.6事故报告单位。3.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 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 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监理站接到质 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 下达指示。指挥部

5、根据监理站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 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站,抄报项目部、项目管理室,并确定质 量事故等级。3.4事故调查和处理3.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 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 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 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 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 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 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

6、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 实不放过。3.4.2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 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 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 的检查、调查。3.4.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 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

7、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 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 任的管理者;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 导责任的管理者。3.4.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中铁四局和成绵乐公司有关规定执 行。3.4.5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 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 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3.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1)发生质量

8、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 行以及提供伪证者;(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5)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3.4.7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 分:(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了事故损失的;(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 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3.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 司声誉的;(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 挥造成事故的;(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 的。3.4.9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 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 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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