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欧盟制度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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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訂歐盟盟制度以以防止、遏止及及消除非非法、未未報告及及未受規規範捕魚魚歐盟理事事會辦法法 Noo 10005/20008 20008年9月29日第一章一一般規定定第1條規規範事項項與範圍圍1.本辦辦法制訂訂歐盟制度度以防止止、遏止止及消除除非法、未報告告及未受受規範(IUUU)之捕魚。2. 基基於第11款規定定目的,每一會會員國依依歐盟法律律,應採採適當措措施以確確保該制制度之效效益,並應讓有有關權責單單位有充充分的資資源,俾俾該單位位有能力力執行本本辦法所所規定之之任務。3. 第第1款所述述之制度度,應適適用於條條約所適適用之各會員員國領域域內、各各會員國國水域內內、第33國水域域內或公公

2、海水域域之IUUU捕魚魚及有關關的活動動。在條條約附錄錄2所述國國家及海海外領域域水域內內之IUUU捕魚魚,應被被視為係係第3國水域域內之IIUU捕捕魚。第2條定定義基於本辦辦法之目目的:1. 非法、未未報告及及未受規規範捕魚魚或IUUU捕魚,係係指捕魚魚活動係係非法的、未報報告的及未受受規範的的;2. 非法捕魚魚,係指指:(a) 在未取得得有關沿沿海國執執照許可可或違反反該沿海海國之法法令規定定,該沿海海國漁船船或外籍籍漁船在在該沿海海國水域從事事捕魚活動動;(b) 懸掛有關關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締約國國旗幟的的漁船所所進行的的,但違違反該組組織通過過的且該該國受其其約束的的養護和和管理

3、措措施,或或違反適適用的國國際法有有關規定定的捕魚魚活動;或(c) 違反國內內法律或或國際義義務,包包括有關關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的合作作國所負負義務,進行的的捕魚活動動。3. 未未報告捕魚魚係指:(a) 違反國家家法律和和辦法規規定,未未向國家家有關當當局報告告或誤報報的捕魚魚活動;或(b) 在有關區區域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主管水水域所從從事,違違反該組組織報告告程序,未予報報告或誤誤報的捕捕魚活動動。4. 不受規範範捕魚係指指:(a) 在有關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適適用水域域內,無無國籍漁漁船或懸懸掛非該該組織締締約國旗旗幟的漁漁船或由由漁捕實實體進行行,不符合合或違反反該組織織養護和

4、和管理措措施的捕捕魚活動動;或(b) 在無適用用養護或或管理措措施的水水域或魚魚類種群群的捕魚活動動,而其捕魚魚方式又又不符合合各國按按照國際際法應承承擔的海海洋生物物資源養養護責任任。5. 漁漁船係指指,使用用或企圖圖用來從從事商業業採捕漁業業資源之之任一大大小的船船舶,包包括支援援船、魚魚類加工工船、從從事轉載載之船舶舶及運送送漁產品品之運搬搬船,但但貨櫃船船例外;6. 歐歐盟漁船船係指,懸掛會會員國旗旗幟並在在歐盟登記記之漁船船;7. 捕捕魚授權係係指,在在特定期期間、指定區域域或指定漁業業從事捕捕魚活動動之權利利;8. 漁漁產品係係指,屬屬19887年7月23日第26558/887號理

5、理事會辦辦法所設設立綜合合關稅名名稱第33章第16604及及16005號標標題所列列之產品品,但本本辦法附附件一所所列產品品例外。9. 保保育及管管理措施施係指,依國際際法及/或歐盟相關關規則而而採用現現行有效效的保育育及管理理一種或或更多種海海洋生物物資源之之措施;10. 轉載係係指,由由一艘漁漁船將所所有或任任一漁產產品卸給給另一艘艘漁船;11. 進口係係指,漁漁產品引引進至歐歐盟之領領域,包包括在其其港口之之轉載;12.間間接進口口係指,漁獲來自自所捕漁船船船旗國國以外第3國的進進口;13.出出口係指指,由懸懸掛某一一會員國國旗幟漁漁船所捕捕漁產品品任一移移出至第第3國,包包括由歐歐盟領

6、域域、由第3國或由由漁場之之移出;14.再再出口係係指,由由先前進進口至歐歐盟領域域之漁產產品,自自歐盟領域域再移出出;15.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係係指,一一次區域域性、區區域性或或類似組組織,在在國際法法承認下下,有權權限藉由由所訂定定之公約約或協定定,負責制制定海洋洋生物資資源之養養護及管管理措施施;16.締締約方係係指,制制定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公約約或協定定之締約約方、國國家、捕捕魚實體體或與該該組織合合作並取取得該組組織合作作非締約約方地位位之任一一其他實實體;17.目目擊係指指,某一一會員國國負責海海上檢查查之權責責單位,或歐盟盟漁船船船長或第第3國漁船船船長對對屬第3條第

7、1款所指一或或多項標準漁漁船之任任一觀察察;18. 聯合捕魚魚作業係係指,二二艘或二二艘以上上漁船之之任何作業,漁獲物物由一艘艘漁船之之漁具轉轉移至另另一艘漁漁船之漁漁具,或或這些漁漁船所用用技術必必須使用用同一漁漁具作業業;19.法法人係指指,依適適用的國國家法律律規定而而具有地地位之任任一法律律實體,但執行行國家公公權之國國家及公公務組織為為例外;20.風風險係指,有關進進口到歐歐盟領域域或自歐歐盟領域域出口之之漁產品品,規避避適用本本辦法或或保育及及管理措措施可能能發生的的可能性性;21.風風險管理理係指,有系統統地認定定風險及及執行必必要措施施以限制制危險之之發生,包括在在國際法法、歐

8、盟盟及國家家策略基基礎上,蒐集資資料與資資訊、分分析及評評估風險險、描述述及採取取行動,及定期期監測及及檢討執執行之過過程及結結果;22.公公海係指指,聯合合國海洋洋法公約約第866條定義義之所有有水域;23.貨貨品託運運係指,產品同同時由出出口者送送至收受受者,或或由單一一運送文文件載明明由出口口者送至至收受者者之運送送。第3條從從事IUUU捕魚魚之漁船1.除違違反適用用於有關關捕魚水域之之保育及及管理措措施外,倘漁船船有下述述活動時時應推定為從從事IUUU捕魚魚:(a) 未取得船船旗國或或有關沿沿海國之之有效執執照、授授權或許許可;或或(b) 未履行紀紀錄及報報告漁獲獲量或與與漁獲量量有關

9、之之資料,包括經經由船舶舶衛星監監控系統統所傳送送 的資料料,或第第6條所所述之事事先通知知;或(c) 禁漁期間間在禁漁漁區作業業,或無無配額或或配額已已用完仍仍從事捕捕魚作業業;或在在禁止深深度水域域捕魚;或(d) 從事直接接捕魚禁止止捕魚之魚魚類資源源;或(e) 使用禁止止或不符符合規定定之漁具具作業;或(f) 偽造或隱隱蔽漁船船之標示示、身份份或登記記;或(g) 隱蔽、干干涉或處處置與調調查有關關之證據據;或(h) 阻撓漁業業檢查員員執行其其檢查是是否遵守守適用保保育管理理措施之之行為,或阻撓撓觀察員員執行其其觀察是是否遵守守適用之之歐盟規規定等行行為;或或(i) 船上持有有、轉載載或卸

10、載載違反現現行有效效法令之之體長過過小魚類類;或(j) 轉載或參參加聯合合捕魚作業業以支援援或再補補給,依依本辦法法認定從從事IUUU捕魚魚之漁船船,尤其其是包括括這些漁漁船列名名在歐盟盟IUUU漁船名名單或在在某一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之之IUUU漁船名名單上;(k) 在某一區區域性漁漁業管理理組織所所轄水域域作業之之漁船違違反該組組織之保保育管理理措施,且該船船船旗國國並非為為該組織織之會員員;(l) 無國籍,依國際際法規定定,屬無國國籍漁船船。2. 在在會員國國權責單單位考量量所造成成之損失失、價值值、違反反之程度度或重複複性等標標準,第第1款所述述活動,應依第第42條規規定,依違反反

11、之嚴重重性,被被認定為係係嚴重違違反。第二章在在會員國國港口檢檢查第33國漁船船第一部份份第3國漁船船進入會會員國港港口之條條件第4條港港口檢查查機制1. 為為防止、遏止及及消除IIUU捕捕魚,第第3國漁船船進入會會員國港港口之有有效港口口檢查機機制應予予維持。2.對第第3國漁船船進入會會員國港港口、港港口服務務及從事事卸魚或轉載活動動應被禁禁止,除除非渠等等符合本本辦法之之規定,但符合合聯合國國海洋法法公約第第18條定定義之不不可抗力力或災害害為例外外。3.依本本章規定定,禁止止第3國漁船船間或第第3國漁船船與某會會員國漁漁船在歐歐盟水域域進行海海上轉載載,僅應應在港口口進行轉轉載。4.懸掛

12、掛會員國國旗幟之之漁船不不應被授授權在歐歐盟水域域外在海海上轉載載來自第第3國漁船船之漁獲獲物,除除非該漁漁船係在在一區域域性漁業業管理組組織登記記有案之之運搬船船。第5條指指定之港港口1. 會會員國應應指定可可從事第第4條第2款所述述卸載或轉轉載漁產產品活動動及港口口服務之之港口,或接近近海岸之之地點。2.應僅僅授權第第3國漁船船在指定定之港口口,取得得港口服服務及卸卸載或轉轉載作業業。3.各會會員國最最遲需在在每年11月15日前前提出指指定之港港口名單單予執委會。倘名單單有任何何的變更更,應至至少於該該變更生生效前115天通通知執委會。4.執委委會應亳亳不延遲遲的,在在歐盟公公報(OOff

13、iiciaal JJourrnall off thhe EEuroopeaan UUnioon)及及歐盟網網站公告告指定之之港口名名單。第6條事事先通知知1. 第第3國漁船船船長或或其代表表應至少少在進港港前3個工作作天通知知並檢送送下述資資訊予港港口國權權責單位位,倘該該船欲使使用該港港口國之之指定港港口或卸卸貨設施施:(a) 漁船識別別;(b) 擬進入之之指定港港口及進進港目的的,卸載、轉轉載或取取得港口口服務;(c) 捕魚授權權,或倘倘適當,支持捕捕魚作業或或轉載漁漁產品之之授權;(d) 作業航次次之日期期;(e) 預定進港港之日期期和時間間;(f) 船上每一一魚種之之數量,或倘適適當,

14、無無漁獲之之報告;(g) 捕魚或轉轉載之水水域,不不論是否否在歐盟盟水域內內、第3國國水域內內或公海海水域;(h) 將卸載或或轉載之之每一魚魚種數量量。第3國漁漁船船長長或其代代表應被被免除通通知第(a)、(c)、(d)、(g)及(h)款所載載之資料料,倘渠渠等將在在歐盟領域域卸載或或轉載之之全部漁漁獲物持持有依第第3章所述述之經簽簽核的漁獲證證明。2. 倘倘第3國漁船船上有漁漁產品,則第1款所述之通通知,應應伴隨依第3章所述述之經簽簽核的漁獲獲證明。第14條所所述承認認區域性性漁業管管理組織織所通過過的漁獲獲文件或或港口國國管控機制制一部份份之漁獲獲文件或或港口國國管控表格格應比照照適用。3

15、.執委委會,依依第544條第2款所述述程序,得免除除特定種種類之第第3國漁船在一一有限且且可延長長期間內,適適用第11款所述述通知之之義務,或在考考量,除除其他外外,尤其是是,漁產產品之種種類、捕捕魚水域域與係爭爭漁船註註冊或登登記之卸卸載地點點或港口口之距離離,而訂訂定其他他通知期間間之條款款。4.本條條之適用用不應損及歐盟盟與第3國簽訂訂漁業條條約之特特別條款款。第7條授授權1.在不不損及第37條第第5款規定定下,第第3國漁船船應被核准授權權進入港港口,倘倘其完成成第6條第1款之通通知,及及伴隨第第6條第2款之漁漁獲證明明,倘該該漁船上上有漁產產品時。2.授權權開始進進行港口口之卸載載或轉載載作業,應取決決於審察察依第1款所繳之之資料是是否完整整,及倘倘適當,依本章章第二部部分規定定所執行行之檢查查。3.經減減損本條條第1款及第第2款規定定,當第第6條第1款之資資料尚未未完整或審察察或查核核尚未完完成時,會員港港口國仍仍得授權權該船進入入港口及及卸下全全部或部部份漁產產品,但但在此情情況下,應將有有關漁產產品在權權責單位位管控下加加以存放放。漁產產品應僅在已已收到第第6條第1款之資資料,或或審察或或查核程序已已完成情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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