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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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生物安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1997年5月12日至16日,蒙特利尔各国政府有关未来议定书内容的意见汇编 其它政府提出的意见原文将作为资料性文件予以提供。 一. 列于所有提案的项目A. 标 题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建议,在较后一个阶段审议议定书的标题,可为谈判目的暂将生物安全议定书用作工作性标题。加拿大 加拿大建议标题可为“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国际议定书”。欧洲联盟 可在议定书各项内容拟订完毕后再订立标题。挪 威 “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议定书。”B. 前 言非 洲 本议定书缔约

2、方: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 认识到它们根据公约第8(g)条有义务制订或采取办法,以便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其中包括对人类或动物健康造成的风险, 考虑到现代生物技术的使用迅速扩展,公众日益关注其对人类或动物健康、生物多样性、环境以及社会和经济福利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确认有必要确定最低的安全条件以及用于评估和管理由开发、使用、释放和转移改性活生物体和有关产品造成的潜在风险的程序, 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第4款为缔约方规定的义务,即应直接地或要求其管辖下的任何自然人或

3、法人将该缔约方在处理这种生物体方面规定的有关使用、潜在的不利影响和安全条例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些生物体的缔约国, 计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力有限,难以应付由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所涉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注意到各国应确保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用户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生物多样性、环境以及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就改性活生物体的开发、处理、运输、使用、释放和转移开展活动, 确认任何国家均拥有禁止改性活生物体进入其领域或在其领域进行释放的主权, 考虑到必须推动国际合作,以促进交流有关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和释放的资料,并订立有关处理事故所需的适当的封闭措施和应

4、急计划, 注意到根据审慎原则,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凿性为理由,在由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造成风险时推迟采用旨在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此类风险的措施, 还注意到有关开发、使用、处理、释放和转移改性活生物体和有关产品的安全措施和决定需以现有的最新和最详尽的科学技术知识为依据, 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十六章,其中规定“对生物技术进行无害环境的管理”,并进一步寻求通过国际协定确保在生物技术开发、应用、交流和转移方面的安全; 希望申明各国有责任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在由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方面订立适当程序,特别是事先知情同

5、意程序, 还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条款的规定承诺考虑是否需要在由生物技术产生的、可能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方面订立一项议定书,以及议定书的形式, 决定通过使用有关就改性活生物体所涉的风险进行评估、管理和通报的既定程序并通过有关由这些生物体和有关产品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赔偿规定加以控制,兹协议如下: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赞同需要前言。前言中应列有介绍,说明各缔约国缔结议定书的目的。它应说明议定书与主要协定(即公约)之间的关系,并重申主要协定的原则。它可列明与议定书相关的一般指导原则。原则可主要采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第

6、二次会议第II/5号决定的文字。前言不应力图处理更宜由议定书条款涉及的问题。 澳大利亚认为前言案文的谈判工作最宜在谈判后期进行。特设工作组应以第 II/5号决定所列的任务为指导,将工作重点首先放在拟订议定书内容案文上,同时计及各国提交的意见以及秘书处就与现有国际协定之间的关系编制的文件。之后工作组可着手处理前言案文。 兹协议如下:加拿大 应在后期处理议定书的这部分内容。 加拿大建议议定书可列有“原则”部分。其中可提及公约列明的审慎原则。欧洲联盟 议定书缔约方, 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第3款, 确认公约第19条第3款与第4款之间的联系, 亦确认公约第8(g)条与第19条第3款之间的联系, 忆

7、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第II/5号决定要求订立一项生物安全议定书,其中重点特别放在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可能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上,并具体拟订适当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供审议, 确认有关框架包括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资料交流、规定、准则、能力建设和国际协定在国家、区域、多边和国际各级开展活动, 审明它支持采用双轨制办法,通过这一办法的采用,推动执行环境署国际生物技术安全技术准则可有助于并补充议定书的实施, 注意到联合国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注意到议定书的规定应根据科学风险评估和审慎原则促进生物安全领域的保护, 确认特别是在原产中心和基因多样性

8、中心中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非常复杂,不可能完全由适当的科学知识予以充分说明, 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的某些应用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计及人类健康, 确认公约在适当处理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所涉的风险同时,应避免不必要地推迟享用生物技术可能为健康、农业和环境带来的惠益, 确认议定书不应为用于封闭使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订立不必要的行政要求, 确认议定书如能有效和可行,就应以科学和最新经验为依据,并列有确保拥有充分灵活性的机制,如有关豁免的规定和迅速适用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定, 亦确认议定书不应与其它类似的现有法律文书重复, 兹协定如下:挪 威 忆及生

9、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第3款, 确认公约第19条第3与第4款之间的联系, 亦确认公约第8(g)条与第19条第3款之间的联系, 考虑到目前拥有有关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影响的国际协定,却未订有具体针对此类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的法律文书, 亦确认虽然拥有相当多的知识,但已查明特别在环境与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方面却存在着相当大的知识空缺,同时计及释放此类生物体的经验相当较短,所用的品种和特性相当较少,在所涉及的环境、特别是原产中心和基因多样性中心的范围方面缺乏经验, 亦注意到在现代生物技术有潜力向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10、方面存在的优势, 亦注意到由于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 不应将在科学方面缺乏充分的确凿性用来作为推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此类威胁的理由, 确认改性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应采用逐步和逐个进行的办法, 确认议定书不应为用于封闭使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设立不必要的行政要求, 但须采用了适当的安全措施; 确认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在伦理和社会方面均为公正的方式生产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并且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瑞 士 生物安全议定书将把重点主要放在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可能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所涉及的方面。有关控制必须基

11、于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制订。 议定书只应涉及安全问题。开发生物技术所涉的社会-经济问题须在另一框架内予以处理。这一框架应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确定。 必须保证议定书与现有的国际文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保持一致,并视情况相互补充。此外,修正议定书的程序必须尽可能地快速有效,以便使议定书能适当地适用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美 国 与议定书实质性条款的谈判相比,这部分内容的谈判应处于次要地位,并应在谈判工作后期加以处理。C. 用语/定义的使用非 洲 下列定义既非完备,也非包罗无遗。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提前知情同意”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出口国提供的资料同意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转移,但

12、谅解是这一资料是准确和完整的; “受影响的缔约国”是指受到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越境转移或释放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一个或多个缔约国。 “能力建设”是指促进有效执行本公约的计划,特别是在就涉及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以及实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所需要的技能和技术方面加强和/或开发受培训的人力资源和体制能力。 “主管当局”是指缔约国指定或设立的负责接收有关越境转移或释放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申请和通知并在接收或进口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情况下作出提前知情同意的当局。 “封闭使用”或“封闭”是指在由有形障碍或各种有形障碍、化学品障碍和/或生物障碍组合阻止生物体

13、与环境之间的接触的情况下对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 “公约”是指1992年6月5日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有意释放”是指有意将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列入环境; “出口者”是指在出口的管辖下安排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出口的用户; “进口者”是指在出口的管辖下安排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进口的用户; “非法贩运”是指第8条所列明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越境转移或转让; “改性活生物体”是指自身或在另一个生物体的组织或细胞内能再生的、不是通过交配或重新组合自然地发生的、由现代生物技术改变了其基因材料的生物体或其中的一部分,或已成为化石、但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已重新复活的生物体或其中的部分;“现代生物技术”

14、是指为特定目的使用改变基因的现代生物技术、以及新的细胞和组织培植办法; “缔约方”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另有说明; “原产缔约方”是指已从或预计将从其管辖范围内越境释放或转移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本议定书缔约方; “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 “风险评估”是指按照本议定书订立的标准和程序,并根据所用生物体的特征、场地的特征以及周围环境,其中包括社会-经济影响和释放条件,确定并评估改性活生物体及其有关的产品的潜在惠益或危害; “风险管理”是指采取适当措施以管理潜在风险,其中包括试验性设计、释放后的监测、应急计划和本议定书所列的其它措施; “秘书处”是指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 “进口国”是指

15、计划或已经向其领域越境转移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缔约国; “出口国”是指计划或已经从其领域越境转移出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缔约国; “有关国家”是指作为出口国、进口国或中转国的缔约国; “越境危害”是指由于从另一缔约国的管辖区内越境转移或释放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而在一缔约国管辖区内造成的严重危害; “越境转移”是指从一国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区域向或通过另一国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区域或向或通过不在任何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区域转移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 “越境释放”是指从一缔约国管辖区内向另一缔约国或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外的区域无意释放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 “无意释放”是指并非有意释放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释放; “用户”是指负责开发、生产、使用、处理、检验、销售、转移、释放或分发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任何人。在当地购买和/或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公众不是本议定书所指的用户; 需要列明定义的其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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