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6799471 上传时间:2023-12-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doc(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同:社会正义在中国(二)三、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公民平等经济不民主和政治不民主是联系在一起的,分配非正义和社会非正义也是密不可分的。一个社会如果让一些人的基本温饱、居住、医疗和教育需要得不到满足,那么它所造成的便是一种双重危机。一个有病却无钱得到医疗的穷人,他面临的处境“不仅是生命的危险,而且也是毫无尊严。”对这个穷人来说,他遭受的还是一种双重剥夺,他被剥夺了他的群体所共同承认的需要,他也被剥夺了保持群体成员尊严的起码条件。他事实上已经被排除在那个构筑在起码的共认需要和相互责任的“我们”之外。公民不只是一种形式身份,公民身份的体现并不只是一张必须随时携带备审的身份证,而是以一些

2、最低限度自尊为条件的平等身份。实现经济民主不能单单依靠经济本身的力量。私有制市场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结构,它的交换方式使得穷困的参与者被迫依赖于富有的参与者。它会造成3种形式的经济强迫:腐蚀政府官员,操纵政策和压迫劳工。强调国家权力保持独立(首先是不受金钱利益的控制),强调国家保护社会领域的独立(首先是杜绝经济宰制的操控),这些都是同步实现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关键。政治民主不只是自由主义政治所强调的政府分权制衡、公平选举程序和法治,而更是公民的有效参与。这是公民共和的理想。华尔泽特别强调通过经济民主来加强政治公民的共和品质。在华尔泽那里,经济民主是一种必要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经济民主不是实行

3、“大锅饭”和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让所有与企业生产有关的人员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产品的市场定向、合理管理、提高生产力、保障工人的福利等等。这和国家主义的“命令经济”、“长官意志”和不容工人实际参与是完全不同的。在日常生产中的积极参与是一种培养公民参与的基本经验。只有具有参与意识和参与经验的公民才是共和理想的公民,才是能够掌握国家权力并限制市场不平等趋向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改变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可以让尽量多的人有尽量多的参与机会。与此同时,激励公民政治的共和则可以使公民的广泛参与能增进他们的实际社会福利。由此来看,社会主义理想在中国的失败,根由不在它的集体生产

4、理想,而在于它的实践既缺乏政治民主,也缺乏经济民主。目前在中国实行的所谓“市场经济”同样存在着压制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问题,同样不符合坚持要求全体公民有效参与的公民共和理想。坚持公民共和理想决不只等于以自由市场经济代替社会主义。公民共和的民主观与纯自由主义的民主观是不同的。公民共和比自由主义更强调民主对于提高群体素质的关键作用。华尔泽曾从不同的共和角度来强调民主的重要。在激进的原则一书中,他提出,为实现自由所作的道德努力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行动环境,那就是民主的群体。在哲学和民主一文中,他援引了卢梭的观点:人民“受法管理,只有当自由的人设立了法,法才能约束自由的人。”在正义的领域中,他更是进一步从

5、政治领域的自身性质来阐述民主的意义:政治领域的交换“物品”是权力,而民主辩论则是包含于这一交换物品之中的分配原则,民主讨论是政治领域的分配正义。华尔泽说:“我们一旦把(财产)所有制、专门学识和宗教知识安置在它们各自的领域之中,确保了它们的独立,那么在政治领域中便只剩下了民主。民主是分配权力的政治方式。每一种民主之外的理由都应遭摈弃。只有公民间的辩论才算数。民主的政治不得使用武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用金钱收买,只能以讨论的方式来对问题发表意见。”华尔泽指出,政治领域的关键问题是“谁应当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对这个问题只可能有两种答案,“一是权力应当由那些最懂得运用权力者拥有;二是权力应当由那些最

6、直接受权力影响者所拥有,或至少应由他们所控制。”前一种是各种王命神授、优等种族、先进政党和圣贤精英政治的回答,而后一种则是公民政治的回答。无论是讨论民主还是讨论分配正义,华尔泽所着眼的都是群体成员而非抽象的集体。这种民主的群体观不同于专制下的集体主义。他提出的问题不是个人必须为集体作什么牺牲(所谓“尽义务”),而是同一群体的成员应当为彼此做些什么,才能使这个群体成为一个值得认同的、好的群体。这样的价值群体有别于功利主义或者自由意志论下的个人原子聚合体,也有别于民族主义的自然群合。分配正义与群体认同的关系尤其集中地体现在基本的“安全和福利”领域中。华尔泽强调,分配正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由群体)

7、向(群体成员)提供安全和福利”,包括“对病患者、年迈者、体弱者、贫困者、失业者等等的照顾。”因此,群体必须为保护弱势群体提供“安全网”。安全网指的是,“社会福利对其最弱势成员有首要义务,只有当这些人的生活有了保障以后,才谈得上别的。关键在于,构建安全网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一定能满足那些由我们这个集体共同确定为文化价值的需要。如果我们要象公民同伴一样相互扶持,就不能不相互照应这些需要。”社会正义应当满足群体成员的哪些需要?满足到什么程度?如何评估不同需要间的主次先后?例如,如何在医疗和教育这两种不同的需要之间作出选择和平衡?个人自由功利主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让每个人按他自己对需要的理解去处理就

8、行。家长式福利论的回答是,应当由经济、医疗、教育等专家来设置某种标准,以确定医疗和教育的最低需要是什么,然后按此实行。自由意志论会说,我们谁也没有义务去满足别人的需要。华尔泽则认为,我们不可能预先知道什么是需要满足的需要,需要满足的需要应当是群体成员集体认可的需要。华尔泽也不认为有任何现成的方法可以用来决定人们的基本生命需要应满足到什么程度。群体只有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才能达到对基本需要和满足程度的集体共识。至于一个群体通过民主程序会达到怎样的共识,那又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任何详细规定个人权利或资格的哲学努力都会对民主决策形成严重限制”。.因此,民主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决定公正政策,而且

9、在于形成大家能认同的生活方式,包括象“需要”(及它的反面“奢侈”)这样的基本观念。每个群体在现有的基本需要共识范围内都必须对每个成员满足某些需要作出承诺并确有措施。做不到这一点,这个群体社会就称不上真正的民主。在民主社会中,群体的成员应当为彼此作些什么呢?华尔泽的回答是:“民主国家的目的难道不是一视同仁地(同等地)维持所有公民的生命和最低程度的福利吗?”这是一切“好社会”的起码要求,不管它以什么意识形态为名号,“每一个政治群体都必须顾及其成员的需要”,分配正义必须承认和维护的根本原则就是一切成员都相互平等。抽掉了平等,“成员”便成为一种没有意义的身份,成员既无须再认同群体,群体也无权再强求成员

10、的忠诚。在民主社会中,群体成员的平等从根本上说体现为宪法权利的公民平等。由于宪法建立在一切人平等权利的高度上,它必须尽量避免直接支持那些在经济和政治现实中显然有差别的情况,如私有财产占有,优待某政党、阶级、种族、性别的权力或财产分配等等。在这一点上,美国宪法是相当有特点的。它在强调一切人平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的同时,特别排除了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这一条。美国的宪法精神源自美国的独立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极能体现社会契约的精神。它直截了当地宣称:“政府建立在人民之中,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治理者的同意。”它进一步说明:“当一个政府不能尽责时,人们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来改变和更换政府。”独立宣言也包含了对

11、自然权利最强烈的陈述,它将“人人生而平等”强调为“不言而喻的权利”。在提到自然法则和自然权利时,宣言听起来象是洛克的语言,但它却并没有刻意提出洛克视为首要的私人财产权利。宣言是在经过激烈的争辩后才用人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来代替私人财产权利的。在美国宪法的权利修正案中同样没有关于私人财产权利的条款,私人财产的权利只是其它权利(如住宅不受骚扰)的一部份。在美国这个自由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私人财产是由公民所拥有的其它权利所保障的。正因为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强调的是比占有私人财产更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华尔泽所主张的带有社会主义色采的经济民主才有可能成为一种对美国宪法精神的解释。四、 社会正义在中国华尔

12、泽的多元正义观对讨论今天中国的社会正义具有策略、方法和公民政治方面的多重意义。从策略上说,它可以让我们运用当今中国民族国家群体内部已经存在的正义价值资源来批评有关的社会问题,并将这种批评逐渐与世界其它群体的社会批评联系起来,最终形成一些关于普遍正义的原则。分配正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它特别存在于一个物质不算匮乏,但又不充份丰富的社会。从方法上说,多元正义理论与从某种单一、抽象原则出发的正义理论几乎正好相反。它强调现有社会不同领域的划分,强调每个独立领域中的特殊分配物品及其内含的分配原则。例如,医疗保健领域中的特别物品是健康,其分配原则是“需要”,金钱和商品领域中的特别物品是金钱

13、和物质,其分配原则是“自由交换”等等。这样讨论分配正义,有利于直接切入具体的中国社会问题,因为中国的许多社会问题其实都首先是在某些特定领域中的问题,确定问题所在的领域往往也就是研究问题的性质。从公民政治的角度来说,在每一个具体的领域中,最初起作用的身份也许是某一物品的生产者或接受者,但最终起作用的身份必须是公民。这是因为,诸多正义原则间的调节力量是公民政治。政府维持不同领域间的区分,这种作用也是公民政治的结果。尽管各个领域中的常识正义容许存在某种不平等,但是其生活跨越诸多领域的公民却必须享有最终的“不平等的平等”,这也就是公民的无条件的平等。现有的多元正义理论是在民主国家环境中提出的,在民主环

14、境中,“政治被当作独立的行为”,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团专制统治的工具。即便如此,华尔泽还是特别提出,他并不认为“多元正义理论就与其它类型的国家无关”。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谈多元正义并不是要把美国的“领域物品”和“分配原则”直接搬用到中国社会中来,尽管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普遍进程确实使得许多领域(如司法、教育、医疗保健、社会福利、金钱和商品等等)具有很大的跨民族国家性。多元正义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观察和分析社会正义问题的方法,使我们可以避免从笼统印象去评价中国的社会正义现况。它能帮助我们去具体地确定每一个领域的社会正义状态,以便得出与当前时弊和问题有关的结论或者纠正方法。这一分析方式的关键就是坚持现代社会

15、领域的区分,反对强势领域(权力和金钱)对其它领域的“宰制”。在当今中国社会中,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如学校的学店化、医疗服务的商品化、公职权力的腐败、商界的金权勾结、社会等级的官本位制、权贵势力干扰司法和欺压平民等等,都是一些领域“宰制”另一些领域的结果。对这些社会问题我们可以用自己群体已经达成的价值共识去追问:“以我们自己的分配标准来看,我们有正义吗?”政治权力对其它领域的“宰制”仍然是中国社会正义的最大威胁。政治权力进入经济、司法、教育、文学艺术等等领域,成为这些领域中的宰制力量,加剧了这些领域中乃至整个社会的非正义或复合非正义。当前许多城市中的暴力逼迁就是一个例子。普通百姓的“居住”本应属

16、于“安全和福利”领域,中国社会也把最低程度的“衣食住行”看成是一种起码的生存条件。既然如此,衣食住行的“住”应以“需要”为其分配原则,把人逼得流离失所是共认的“不义”(非正义)之举。在一般情况下,房产开发商要取得某个人的住屋,正当商业行为必须奉行自由交换的原则(这是商业领域的分配正义),必须是买卖双方都心甘情愿的交易,若在卖方失去起码居住条件时,买方更有义务予以安置。在正当交易的情况下,国家权力应当保持中立,并且有责任不让房地产商在与散户不对等的经济力量关系中以强凌弱地对待普通百姓。这是政府对公民利益应有的保护。但是,现在中国的情况往往正好相反。政府权力进入了商业领域,不仅让一些有权者大获其利(让一些人把政治权力领域中的优势顺利转化为金钱领域中的优势),而且使得房产商可以随意逼迁百姓(让另一些人把金钱领域中的优势变成对基本福利领域中的“宰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