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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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在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二条提到: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原文如下: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

2、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在税收政策中,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没有相关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威性高,此次出现在了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但也盼望这个价格明显偏低的司法解释运用到其他税务实务中去,作为争议协调的依据。附:国家税务总局稽

3、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我局与税务总局相关司进行了研究,现将具体指导意见下发,请你局参照执行:一、关于限售股解禁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滞纳金加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对2016年5月1日前发生限售股解禁转让

4、未缴纳的营业税依法追征,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关于对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上市流通股进行调整的问题对于交易双方以协议方式转让上市流通股,价格仅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0%至70%的交易,应依法调整并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一)属于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

5、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规定的情形,应按征管法及其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二)属于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并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

6、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三)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及各地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调整征税的案例。三、关于对个别地区违法实施核定征收问题的处理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引进投资类公司(多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自行与企业签订核定征收税款的协议,如与企业协议的涉税内容如下:按企业实际经营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征收5.6%的营业税及附加,3%的企业所得税,0.72%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取得减持股份收入后,按照与政府签订协议中确定的征收

8、率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上述协议违反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投资类公司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后果是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多缴营业税。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对以上从事股票转让的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法征收。四、关于国资委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适用政策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

9、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国资委并不是企业,国资委100%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政策。五、关于代持股票的纳税主体确定问题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稽查局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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