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56758492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616(颁布时间)19950616(实施时间)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三章科技开发与推广第四章科研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工作者第六章科技资金投入第七章科技进步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运行机制,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科技进步工作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四条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工作

3、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计划、经济及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六条发挥本市科技优势,推进电子信息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新兴支柱产业的形成。第七条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主要行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先进的工程设计、制造与施工技术,节能降耗技术。优先发展电子工业、化工工业、汽车制造工业的规模生产技术,加速支

4、柱行业的科技进步。第八条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作物良种繁育与集约化栽培技术,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饲养和饲料生产技术,丘陵与水面资源开发、农副产品深度加工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第九条发展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防灾减灾以及金融商贸等领域的新技术。第三章科技开发与推广第十条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科技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技进步中、长期规划,各类科技开发计划与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对列入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应当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一条加快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功能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在高新技术产

5、业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鼓励新产品开发。凡被列入市级以上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在科研生产联合体内,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建立企业科技进步管理体系。大中型企业应当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副厂长或者技术

6、副经理)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技术副厂长或者技术副经理)具体负责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组织、科技开发经费的安排使用、科技工作的管理、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考核。大中型企业可以建立本企业的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工会职工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技协”)。企业科协和技协应当协助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建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业科学教育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村经济、科技、社会事业协调发展。鼓励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县(区)、乡(镇)、村农技服务网络,对农业生产实行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第十六条培育和发展

7、技术市场,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由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与国内外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引进人才,吸引资金,联办各种科技实业。第十八条重视软科学研究,加强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扶持科技咨询产业。加强科技信息研究,发展科技信息产业,推进科技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第十九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第二十条积极支持科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第四章科研开发机构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院(

8、所)长负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二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联合开发、领办或者租赁地方企业等形式参与本市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研开发和经营活动。鼓励科研机构逐步发展成为行业开发中心、科技先导型企业或者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鼓励科技工作者(含离退休人员)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从事

9、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通过技术市场向地方转让科技成果。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从事科技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本企业科技开发机构。企业的科技开发机构可以对外开展各类技术活动。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科技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

10、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鼓励科研机构发展技术出口,扩大产品出口和创办境外企业。第五章科技工作者第二十八条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待遇。第二十九条重视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所在单位必须保障科技工作者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三十条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技工作者根据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通过评审或者考试可以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于学术造诣较深、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通

11、过评审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鼓励科技工作者从城市到农村,从大中型企业到乡镇、区街企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流动后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以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保存。鼓励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本市参加经济建设。对留学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本市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对本市特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第三十二条对在乡、镇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国家农业科技工作者,浮动的一级工资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工作满年(女性年

12、),可以享受全额退休工资待遇,其差额由原单位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国家农业科技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家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第三十三条科技工作者应当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科技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依法从事有报酬的科技活动。第六章科技资金投入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障全社会科技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鼓励企业和各种社会力量增加对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第三十五条市级科技重大科研项目费、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按上年预算安排数,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支

13、出增长速度至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部分,进入科技发展风险基金。第三十六条科学事业费应当按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至个百分点逐年增加。乡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事业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安排年度科普宣传经费,专项用于科普宣传活动。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技术开发费应当占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第三十九条各专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科技贷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还贷期限、融资方式、项目计划管理等方面应当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第四十条设立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

14、,重点支持科技成果推广、重大科技攻关、专利技术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试验等科技活动。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为了使科技发展风险基金不断扩大,保证基金的使用效益,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及时回收。第四十一条建立农业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第四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科技工作者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本市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第四十三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界、金融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本市的科技事业。第七章科技进步奖励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对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

15、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在本市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实行重奖。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或者其他职工,可以按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的至的比例用于奖励。第四十六条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工作者,在其完成、课题鉴定后,有关单位可以从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四十七条科技成果转让单位可以从技术转让的新增留利中,按至用于奖励从事研究、开发、推广该项目的科技工作者;对从事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可以按新增留利的至用于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对派到农村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科技工作者,可以在承包服务的新增留利中按至用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科技项目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