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A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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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6A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6A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的主要内容。第56A章 第7条泵第III部辅助设备与燃料燃烧装置中燃料燃烧系统相关而使用的每个泵,不论其用途为传输燃料或对燃烧器作出供应,均须与任何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的泵分开,以及须设置(a)一个有效的放泄阀,该放泄阀须向该泵的吸引端排放;及(b)用以停止该泵的设备,该设备须置于锅炉房外一个方便接触的位置。第56A章 第8条加热器(1)除使用蒸汽或使用监督所批准的其他方法外,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为燃料燃烧装置的燃料加热。 (1988年第87号第51条)(2)装配于燃料燃烧装置的每个加热器,均须设计良好和具备足够强度。(

2、3)凡任何该等加热器使用蒸汽将燃料加热,而凝结水会流返设有该加热器的锅炉的,则该加热器须设有观察水箱,而该等凝结水是否渗有油须能方便地藉该水箱予以确定。第56A章 第9条泵等须装配设备以收集任何泄漏的燃料燃料燃烧装置内的每个泵、加热器、过滤器及炉膛口,均须装配围槽或檐槽,以收集可能从该等设备泄漏的燃料,或收集任何门盖在开启时可能溅出的燃料,或截取任何可能从燃烧器溢出的燃料(视属何情况而定)。第56A章 第10条多个燃烧器(1)(a)凡燃料燃烧装置设有超过一个燃烧器,须设置一个主阀,以便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截断各燃烧器的燃料供应。(b)所有该等主阀均须(i)设于锅炉房外一个方便接触的位置;及(ii

3、)属快速关闭型。(2)设在炉膛前面以控制该等燃烧器的燃料供应的截流阀,须设有保险搭扣,以防该等燃烧器在燃料供应被截断之前被人拆除。第56A章 第11条烟道气闸(1)装配于燃料燃烧装置的每个烟道气闸,在建造上须能使其稳固地固定于开启位置。(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该烟道气闸的面积,须不至阻塞烟道的超过90%的自由空间。(3)任何该等烟道气闸如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该烟道气闸须与燃料供应联锁,或予以其他安排,使烟道在关闭时,燃料燃烧装置不能开动或操作。第56A章 第12条保护蒸汽喉管及水管免受天气等影响第IV部喉管凡用以输送受压下的油、蒸汽或水进入或离开锅炉、蒸汽容器或蒸汽甑的喉管,均须照监

4、督满意的程度予以保护,使其免受天气及潮湿影响,以及使其免受外部损坏。(1988年第87号第47及51条)第56A章 第13条蒸汽喉管须加设隔热层凡用以输送受压下的油或蒸汽的喉管,均须照监督满意的程度加设以防火物料制造的隔热层。(1988年第87号第48及51条)第56A章 第14条对输送燃料往燃烧器的喉管的规定(1)凡将燃料由泵或自流式燃料供给箱输往燃料燃烧装置内燃烧器的喉管,均须以合适的无缝物料建造,如该喉管乃焊接而成的,则须按照认可工程标准或守则焊接。 (1988年第87号第49条)(2)该等喉管与其他配件不得以软性焊料接驳。(3)任何用以输送受压下的液体燃料的该等喉管,其凸缘须以机械加工

5、,使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达到金属与金属接合,而任何接合均须尽可能以最薄的物料造成和不会被加热至摄氏120度的油所渗透。 (197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87号第49条)第56A章 第15条燃料等的闪点第V部罪行、补充条文及杂项条文除为燃点用外,凡油、液体燃料或气体燃料,其闪点被标准类型闪点测定仪厘定为低于摄氏65度(密封式试验)者,不得用于与锅炉接驳的任何装置。(197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87号第50条)第56A章 第16条监督规定采取额外安全措施的权力在不损害本规例的任何条文的原则下,凡在顾及燃料燃烧装置的情况后,或倘该燃料燃烧装置是放置在工业经营内,则在顾及在

6、该工业经营所进行的业务的性质后,监督若认为需要,可规定该燃料燃烧装置的拥有人采取监督所指明的安全措施。(1988年第87号第51条)第56A章 第17条罪行及罚则(1)如违反第2至15条(首尾两条亦包括在内)的任何条文,有关的锅炉、蒸汽容器、空气容器或燃料燃烧装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2)任何人没有遵守监督根据第16条所作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5000。 (1988年第87号第51条)(1982年第339号法律公告)第56A章 第18条费用(1)任何人如提出要求监督根据本条例第6(1)(a)或(3A)(a)条发给新的合格证书或在现有的合格证书上批署(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须缴付申请费$330。(2)任何人如提出要求监督根据本条例第6(1)(b)或(3A)(b)条发给新的合格证书或在现有的合格证书上批署(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须缴付申请费$610。(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缴付的申请费不会获监督退还。(4)没有出席根据本条例第6(6)条举行的考试的人如已就不能出席该考试一事给予监督不少于2天的书面预先通知,则监督在该人的要求下,须退还该人缴付的申请费。(2002年第15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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