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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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9月2日第

2、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3、,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

4、、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压价

5、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

6、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10、诋毁商誉行为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

7、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司法机关,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 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 消费

8、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1、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真情权消

9、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

10、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要求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

11、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2、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责任。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 (三)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1、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12、(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责任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产品质量法(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3、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

14、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产品说明、

15、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3、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案例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是何等的重要。喝啤酒而伤了眼睛,这是想也想不到的事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当在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起到了一个保障,一个依靠。但是,我们也看到了,法律的执行仍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案例,也许可以让大家想到更多的一些关于社会、关于法制建设、关于其他的更多的东西。朱总理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十分关注,他指出,国家的监督,用户的选择,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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