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天选打工人).docx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6628444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1.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天选打工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天选打工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天选打工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天选打工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天选打工人).docx(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01-12-07 【颁布单位】建设部建住宅20002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898号)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指导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推进住宅取决于业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住宅产业化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

2、方案。 第三条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时,应根据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对拟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级(1A、2A、2A)进行申报。 第四条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规模不宜小于8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6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工程的定点应贯彻“少而精”和“择优”的原则,但不宜集中在少

3、数地区或城市。示工程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申报部门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达到先进水平; 5、示范工程建设中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申报企业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4、%;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较先进水平; 5、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住宅产品的配套开发生产能力,并形成企业的品牌或能联合多个部品生产企业形成固定的供配体系。 第八条申报地方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大中城市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在小城市、小城镇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

5、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一般水平; 3、应注重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点建设示范工程; 4、示范工程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示范工程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国家康成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扰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

6、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

7、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

8、部申请达标验收。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工程,应按照住宅中心网站()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报送住宅中心;凡经批准实施的示范工程,应在住宅中心网站“示范小区在线”栏目建立项目主页,并及时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动态、工程进展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信息化/信息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