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知识点(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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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知识点(三)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纳税人在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3.以下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小

2、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学问点十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1.认定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2.认定程序: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40个工作日:申报期完毕后40个工作日报送资料;。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完毕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可

3、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B: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填报申报表,并供应以下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全都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

4、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依据需要进展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资格认定。学问点十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治理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治理。1.辅导期范围:(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

5、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2)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治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治理的期限为6个月。3.发票治理:(1)各类可抵扣票据应当在穿插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限量限额出售专用发票。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依据企业

6、实际经营状况重新核定。按次限量掌握,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给数量,但每次出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补差)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屡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其次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根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专用发票。纳税辅导期完毕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完毕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3)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穿插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4.完毕与重新开头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觉纳税人存在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治理。主管税务机关发觉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根据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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