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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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建筑间距、退让9.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 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 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三1有效日照时间带(h)

2、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9.1.5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一一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 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 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表 9.1.5类别层数南北向住宅间距东西向住宅山墙间距低层1.0H并不少于6I类小区多层、中高层1.0H低层0.8H并不少于6II类小区多层、中高层0.8HIII类小区高层24+0.2(H-

3、30)13多层、中高层0.8H高层24+0.2(H-30)13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W15。3、南北向方位角 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9.1.6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旧区及建城区5000 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9.1.7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

4、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 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9.1.11位于新区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 区居住建筑不论山墙宽度多少,仍按最小间距执行。9.1.12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

5、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9.1.13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山墙间距应满足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9.1.14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10非居住建筑控制10.1.1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1.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 于防火间距。10.1.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 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10.1.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 距

6、取值。10.1.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 建筑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10.1.6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 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项目名称最小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幼儿园、托儿所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中、小学校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且教室长边与相邻各向建筑间距不 小于25米10.2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10.2.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10.2.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米;10.2.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10.2.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 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10.2.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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