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能否开发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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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能否开发房地产项目?一、项目背景某拟建楼盘距离某河河堤中心线200米,该河段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为距离河堤中心线300米内。该项目建设5栋20层住宅楼,使用天燃气作为厨房燃烧,地下停车位500位,不设中央空调,不设餐饮,设备用发电机一台,仅供消防和停电时使用,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请问该项目的选址是否合法?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

2、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上述规定可知,一级保护区内(陆域)肯定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二级保护区(陆域)是否可以呢?这就要看如何理解“排放污染物”这几个词,什么是“污染物”。针对在饮用水源区能否建设项目,环保部专门发布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其中关于“排放污染物”是这样表述的:“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

3、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从上述解释可知,房地产项目应该是不能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871)P106: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相对于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要低一些,在保护和管理上与一级保护区也应有所区别。按照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工厂、宾馆、医院等,均不得建设;其他不排污的项目,应属可以建设。从上述释义中可知,既然宾馆不得建设,那么房地产开发也不能建设。宾馆的排污情况无非是生活污水、餐饮废水、餐饮油烟、停车场废气等,与房地产的排污情况类似。三、实际执行情况及困境1、实际执行情况据我所知

4、,目前很多环保审批部门敢批没有餐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理由是房地产项目的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厨房燃烧废气很少,地下停车位的机动车尾气的排放量也很少,对水体的影响很小,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因为上述问题,评审专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甚至有些省级技术评估中心对这类项目也是态度暧昧。但环办函2008667号文,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开了绿灯,能建设的前提是“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那么对于其它项目是否隐含着可以有条件建设呢?2、困境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很多地方划定在300米500米,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地方政府认为:陆域范围划分太宽,可操作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国情.在城市区域,地方政府在如此大的范围内仅用来绿化或者建设不排污的项目,很难做到,更何况房地产能带来大量经济效益。为了寻找一条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饮用水源的质量,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的允许条件下不得不调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有的地方已调整到距河堤中心线100米,地方政府一般能接受这个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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