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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编号:承义顾字2010第 号聘请方:受聘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二00九年 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承义顾字2010第 号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了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聘请乙方的执业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责任:(一)为甲方就业务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应甲方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二)协助甲方草拟、审查重大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三)接受甲方委托
2、,参与重大经济活动或经济合同的谈判;(四)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五)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合法权益;(六)法律顾问对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一)应当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方便,定期向法律顾问提供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及有关情况;(二)需要法律帮助时,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提出,并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进行重大经济活动或工作决策时,应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参与审查;(三)为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进行有关技术协助;(四)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并承担乙方律师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差旅
3、费等必要费用。 第四条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本协议有效期内法律顾问为甲方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另按现行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免收律师费。第五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一年,自 至 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需合作,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邮编:地址:电话:乙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5层邮编:230041电话:05515609015 5609815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04004272二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