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56521038 上传时间:2023-04-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7.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x(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市有关交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卫处是学校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交通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以及与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学校保卫处及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确保人员、车辆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参与校内道路交通的人员和车辆。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员,是指进入校园内的各类人员。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园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专用工程车、拖拉机、轮式农用车等;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第六条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不得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状。第七条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3、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做到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第八条如遇学校重大活动,确需采取相应交通管制的,相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并由保卫处发布必要的提示或公告。保卫处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调整泊位等交通疏导或管制措施。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第十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需服从学校管理,听从值勤人员引导,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出校门应减速缓行,时速不

4、得超过5公里;(二)校园内限速15公里/小时;(三)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四)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车和逆行;(五)在路口和转弯处,或遇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减速避让;(六)机动车在校内调头、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调头、倒车,并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进入校园;禁止无牌无证、假证、假牌、失效牌证的机动车以及市规定禁止通行的其他机动车进入校园。第十二条严禁酒驾、醉驾、毒驾和无证驾驶,严禁在校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第十三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学校可对外来机动车进行必要查验和登记。查验期间,外来机动车进校需说明

5、校原由,经执勤人员同意并完成必要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第十四条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方提前三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方可进出校园,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第十五条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执勤人员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运钞车、邮政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十六条进入校园车辆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确保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二)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关闭声光报警装置。(三)严禁在校内出入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平台和其他妨碍通行

6、的区域内停放;(四)机动车在校内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区域,并在车后设警告标志,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同时拨打校园110报警服务电话(86843110)。第三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七条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多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打球、追逐打闹或从事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在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须走人行横道。第十八条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非牌照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禁止所有不具备路权的代步工具在校内道路使用(如:体

7、感车、平衡车和滑板车等)。警用装备及执勤车辆除外。第十九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的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二)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三)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 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四)不得有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持物单手驾驶、扶身并行驾驶、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五)不准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在校园道路应慢速行驶,并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

8、条所有非机动车须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阻塞交通。第四章交通智能化管理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实行交通智能化管理,分为收费和免费车辆。第二十二条免费车辆实行统一审批,定期审核。人员或车辆变动时应及时到保卫处更改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收费车辆分为固定周期收费和临时计费等种类。固定周期收费车辆收费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者,一经发现,学校撤销相应通行权利,通报相关单位,追缴所漏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二十五条根据学院要求,保卫处在实施交通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遇有特殊情况对校园道

9、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二)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纠正其行为;(三)查验进出校园的车辆、人员的证件及其他相关物品;(四)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交通纠纷);第二十六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相关执法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请保卫处调解处理;调解无效或后果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所述条款和其他交通法规条款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按以下方式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校内车辆将采取拖离车辆、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免费车辆

10、待遇、限入、禁入等处理措施;校外车辆将采取驱离、限入、禁入等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所述条款和其他交通法规条款的,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暂扣车辆或物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等措施。第二十九条各类车辆在校内超速行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超速达50%以上至100%(含)者,进行批评教育;超速达100%以上者,校内车辆处理方式如下: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第三次全校通报,并取消当年免费进出校园的资格。校外车辆处理方式如下: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半年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第三次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第三十条其

11、他人员违反本规定所述条款和其他交通法规条款的,校内人员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依校纪校规进行相应处分等处理措施;校外人员采取批评教育、强制驱离、限入或禁入等措施,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的,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类交通违章行为造成校园道路阻塞,影响校内秩序和交通、消防安全,经教育仍不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交通违章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各类交通违章人员不服从保卫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直至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所述条款和其他交通法规的校内车辆和人员,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外,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章情节严重者,还将按照“平安校园”建设、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有关规定,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相应考评。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将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18年12月18日印发保卫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