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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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要点建筑专业技术培训讲义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要点提要:本文是住宅建筑规范第9章“防火与疏散”的宣讲讲稿宣讲人 杨月禄 2007年11月15日9.1 一 般 规 定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要点】“灭火救援的外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车道。详见本章第9.8.1条的具体规定。2防火间距。详见本章第9.3.1、9.3.2条的具体规定。3消防水源。详见本章第9.8.2条的具体规定。此外,住宅建筑周围还应设置适当扑救场地。【实施】1. 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按本章上述条文的规定执行。2.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按高规第4.1.

2、7、4.3.4、4.3.7条的规定执行。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要点】1本规范不再对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做出规定,而是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目的是将火灾有效的控制在一户范围之内,不向邻户蔓延。因此本条规定“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相邻套房”的含义,既包括水平方向相邻,也包括上下层相邻。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并非等同于“防火墙”的要求;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本章第9.4.1条有具体规定。【实施】 1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户分户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第9.2.1条的规定。2相邻套房之间的窗间墙宽度,可参考高规第6.1.1条

3、的规定。3上下相邻套房之间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按本规范第9.4.1条的规定执行。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要点】 1“其他功能空间”是指营业场所、机房(例如发电机房、通风空调机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仓储用房等,但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2本条规定,严禁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附设在住宅建筑中,但对住宅建筑与其他空间组合建造未做全面限制性规定。当住宅建筑

4、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时,其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各自的防火安全要求进行设计。3. 对于“商住楼”(即“底部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仍按住宅建筑对待,对于其中住宅部分的防火与疏散设计,应按建规高规中有关对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实施】1.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时,详见以下规范及相关条文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第4.5.1、4.5.2、4.5.3、4.5.4条。* 建规第2.0.14、5.4.6条。* 高规第2.0.17条。2当住宅楼层下部设置汽车库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4.4条的规定。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要点】

5、1本条的“耐火性能”是指由不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构件所组成的建筑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耐火能力”,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本条的“疏散条件”是指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仅用于紧急疏散所使用的特定设施等。3本条的“消防设施”是指设置或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的设施的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住宅家庭配备的必要灭火器材与逃生用品等。【实施】 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耐火等级允许建造的层数,按本规范第9.2.1、9.2.2 条的规定。对于高层住宅,应首

6、先划分其防火设计类别(一类或二类)。 2疏散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出口数量,按本规范第9.5.1条的规定。* 疏散距离,按本规范第9.5.2条的规定。* 疏散楼梯形式,按本规范第9.5.3条的规定。* 紧急疏散设施,参照建规第5.3.18条,高规第6.2.11条的规定。* 疏散宽度,按照建规高规的相关规定。3消防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按本规范第9.6.1、9.6.2条的规定。* 消防电气。按本规范第9.7.1、9.7.2、9.7.3条的规定。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要点】1.本条的“建筑设备”,包括住宅建筑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

7、、通风空调设备及燃气设备等。2本条的“管线敷设”,包括给排水管道、电缆、燃气管道等。【实施】1住宅中的竖井设置,按本规范第9.4.3条的规定。2燃气管道应布置合理,解决好计量表具出户与安全的关系。当将可燃气体计量表设置在楼梯间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建规7.4.1-6)。3厨房、卫生间的排风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加防火阀等措施。4当采用有机材质的上下水道时,对大口径的应加装阻火圈,小口径的应作阻火处理。应提倡对这些管道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外包处理。5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负荷应与使用负荷相匹配并留有余地。不能一线多设备、超负荷使用。应使用自动空气开关,提倡家

8、庭安装漏电保护器。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数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要点】1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是确定防火与疏散的重要因素。但建规高规对住宅建筑都只有层数规定而无高度规定,考虑到与上述规范的衔接,本条提出了建筑层数的折算方法,其目的是以建筑层数作为衡量建筑高度的指标。2住宅建筑层数应包括住宅

9、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3. 本条“建筑层数”的含义,仅适用于本章。【实施】1在对住宅建筑层数进行折算时,只对层高超过3m的层数(例如底部商店、复式或跃层住宅)进行折算,不是把整栋楼的高度叠加计算。(其中有小于3m的住宅,也不参与计算)。2. 下列部位不计入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间、敞开空间(架空层)。* 建筑屋顶上突出屋面的局部设备用房、电梯机房、楼梯小间等。3住宅顶层(最高层)的层高计算方法: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本层设计楼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为

10、坡屋面时,应为本层设计楼面到其檐口的高度。4本条规定的住宅层数折算方法,只适用于本章(防火与疏散),且不改变住宅建筑的自然层数(例如,在设置消防电梯时应按折算层数;在设置交通电梯时则应按自然层数)。在编写建筑设计总说明时,“建筑层数”经过计算有改变时,应分别说明“实际层数”和“折算层数”。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表9.2.1构 件 名 称耐 火 等 级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墙防 火 墙不然性3.00不然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

11、.00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墙不然性1.00不然性1.00不然性0.75难然性0.75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承重墙不然性2.00不然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1.00房 间 隔 墙不然性0.75不然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然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1.00梁不燃性2.00不然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1.00楼 板不燃性1.50不然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然性1.0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疏 散 楼 梯不燃性1.50不然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注:表中的

12、外墙指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要点】1本条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9.2.1)与高规(表3.0.2)的规定一致,区别是高层建筑没有三、四级耐火等级。2本表与建规(表5.1.1)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一致;区别是本表对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有所提高),但建规在该表的附注5中说:“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3本表对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的描述采用的是“不燃性”、“难燃性”。(建规高规都是采用“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原因是本条的提法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

13、材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的一系列规定。而建规高规的提法不是规范用语,因而不够准确。【实施】1按本条和第9.2.2条一并实施,本表指标为基准要求。2本表中有防火墙指标,但本规范对住宅建筑没有划分防火分区的规定,防火墙用于何处,根据特殊情况或由消防监督单位确定。(例如减少防火间距时、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时都会用到防火墙。)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要点】本规范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要,对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有所提高,因此对

14、二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允许建造层数做了较大的调整,见下表:三个规范对各耐火等级允许建造层数对照表耐火等级住宅建筑规范建 规高 规一 级 19 F 9 F 19 F二 级 18 F1018F三 级 9 F 5 F四 级 3 F 2 F从本表可以看出,本规范与高规的规定一致,与建规的差别较大。 【实施】按本表及第9.2.1条一并执行。 9.3 防 火 间 距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要点】1“相邻建筑、设施”,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住宅建筑所属的单独建造的变电所、锅炉房、工业与民用管线、构筑物等。 2本条指出了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建筑耐火等级、外墙防火构造、扑救条件、设施性质),这些在建规高规防火间距表中都有具体规定。【实施】1住宅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执行。2住宅与非民用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按建规高规执行。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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