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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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等,文章将对这些原则的产生及理论价值进行分析。关键字:国际环境保护法 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是在人类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产生的,国际环境问题往往由许多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技术的以及其他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而成,其所涉问题的综合性决定了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经济学等学科有很密切的联系,具有很强的边缘综合性。另外,国际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时间较短,关于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的分歧也较

2、大。一、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1972年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由各领域众多专家学者撰写的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一书,呼吁各国政府和人们警惕环境污染与破坏,重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该书是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准备的非官方报告,对地球的整体性、科学的目的性与一致性、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和地球上的生态与环境秩序问题进行了论证,该书所倡导的“只有一个地球”理念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只有一个地球”原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而法律原则与法律目的价值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原则在功能上具有可操作性,以弥补法律规则没有之缺陷。而“

3、只有一个地球”体现的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精神,很难讲清楚在实践当中违背这一表述的具体表现,怎样才能算违背只有一个地球原则等等,致使这一概念的外延模糊,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这一表述的可操控性也相当弱。因此,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反映的是人们内心的一种主观愿望,要求人们认识问题从这一前提出发,是国际环境法所要追求的至高理念,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出现还有待进一步商榷。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所阐述,“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

4、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中包含着制约因素不是绝对的制约,而是由目前的技术状况和环境资源方面的社会组织造成的制约以及生物圈承受人类活动影响的能力造成的制约。”1992年的里约宣言奠定了“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地位,该宣言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此后,不论从国际环境公约还是国际环境宣言条文都贯彻了这一思想。但从“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本身来看,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它涵盖经济、地理、环境、社会等各个方面,包含内容之广,横跨领域之巨,不可能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违背该原则的具体表现无论是概括或是列举都相

5、当困难。“可持续发展”是否能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待于对其进行理论分析。虽然可持续发展原则不能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延伸发展而来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却是可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国际环境法中的代际公平理论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爱迪B维丝教授提出,她于1984年发表的题为“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的论文,提出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其一,“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拥有可与他们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其二,“保存

6、质量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保持行星的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代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的权利。其三,“保存取得和利用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取得和利用前代人的遗产的权利并为后代人保存这项取得和利用权。这一理论引起了国际环境法学者们的广泛注意和评论。代内公平指的是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实际权利是极不平等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在国际环境实践中

7、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国际环境法特别是关于国际环境权利和责任的承担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三、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也将“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国际合作”原则在环境领域的体现,首先,“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强的操作性,“环境合作”的概念和外延也是较清楚的,如何认定该原则并不存在很大争议,它要求各国应在合作的基础上共同治理国际环境问题。其次,

8、国际环境合作也涵盖了国际环境法的现有领域并且体现着国际环境法中各个国家应该合作的基本精神和理念,指导着国际环境法各领域的具体原则和具体规则的产生。最后,国际环境合作还体现了国际环境的特点,国际环境合作不同于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这种环境问题的合作更加注重实践,指在环境领域各国通过合作,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国际环境法规则。因此,从理论上讲,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异议,但国际环境合作不同于简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国际合作原则,而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领域的集中体现。所以,“国际合作原则”的表述不是很严谨。四、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国家环境

9、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不仅在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中得到宣示,而且在很多其他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和司法判例中得到确认。该原则指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资源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之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从理论上看,首先,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领域的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普遍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自然适用于国际环境领域。在实践中,该原则更是处理国与国之间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无论在可操控性上还是在可诉性上,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在国际环境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0、其次,该原则始终是国际环境法这一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所在,不论是哪一领域都应该以国家主权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只要还存在国家这一概念,主权概念就不应消减。最后国家环境主权的概念的提出也是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原有理论的一项创新,丰富着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因此,该原则虽然受到全球环境共同治理的挑战但仍应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五、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地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既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承认,也是指导各国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重要原则。从理论分析上看,“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环

11、境责任原则”首先在在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主要是体现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无论是关于污染防治,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律责任规范方面都遵循并体现着这一原则的内容。因此,其在国际环境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明确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国际环境法特别是关于国际环境责任的承担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而是对具体国际环境法规范如资金援助、非商业技术转让等起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再次,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既体现国际环境法公益性的特点,又考虑了导致全球环境损害的各种不同因素,这种对平等的环境法律关系参与者规定不同等的义务承担方式

12、,应当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特点。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体现了在国际环境领域环境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即“共同责任”和“有区别责任”相结合,就现时世界的发展,建立一个平等、互利和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抵制全球环境保护领域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六、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开始步入了国际领域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该原则频繁出现在一些环境方面的、或与环境有关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被认为是最早写入预防原则的国际性文件。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

13、预防原则的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其使用范围和适用领域越来越广,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可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层面上看,首先,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大气保护和国际生物资源保护以及国际污染防治保护上,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指导着部门法的规则的制定、成立。其次,预防原则不同于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则。预防原则并不解决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但并不意味着预防原则缺乏可操控性,该原则对一个国际条约的签订、一个国家环境的立法都起着很强的制约作用。最后,预防原则还是国际环境法自身特点的体现。正是国际环境保护这一领域催生了预防原则的诞生,它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学科独特的学科性质。随着

14、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预防原则将和最新科技相结合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七、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环境损害维持在一个可承受的状态,污染者应当承担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从而最终将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以产品的形式反映出来。该原则的目的是鼓励对稀缺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扭曲。首先,污染者负担原则贯穿了国际环境法学科的各个领域,在责任承担上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无论在国际大气环境保护、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国际海洋污染控制、国际生物资源以及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等领域都起着很重要的指导作用。责任者是谁,责任者如何承担,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

15、赖于这一原则的指导作用。其次,污染者负担原则不是具体的环境法学规则也并非国际环境法学价值理念,具有很强的实践操控性。他要求国家不仅对其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国际社会正在讨论将严重危害人类环境的行为定性为国际犯罪,使其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体现了国际环境法律制度责任内容上的鲜明特点。参考文献:1 潘抱存,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宏观思考,法学杂志,2000,6.2 沈展昌,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世界环境,2004,2.3 徐正祥,中国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综述,上海环境科学,2004,3.4 蔡守秋、常纪文,国际环境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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