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要点(附最高院10大拒执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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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要点(附最高院 10 大拒执罪案例)根据刑法第313 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 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担保人等,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责任 形式是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但拒不执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除了国家司 法秩序外,还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 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本罪属情节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并 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在

2、为涉嫌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做辩护时,我们需要针对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展开辩护, 其中主要的四个方面的辩护要点如下:一、要注意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要遵循刑法 谦抑性原则,对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的,主观上没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客 观上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以刑法苛责。所谓无履行能力导致履行不能,是指行为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履行特定义务 的能力,致使无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因此,在执行实践中,要将无财产可 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受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 执行强制措施后,积极执行法律的被执行人排除在追究拒执罪之外,确保“

3、罪刑一 致”“罚当其罪”。二、要正确理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1、识别行为人是否有执行能力,即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是否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或者是否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一般来讲,识别行为人是否有执行能 力,需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的 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潜在的债权。2、行为人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否则,就谈不上行为人对应当执行的判决、 裁定有拒绝执行的意思表示。需要厘清的问题是,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计算?笔者认为,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应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的执行义务主体 予以区分,不能一

4、概而论。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人而言,其前期不清楚法院的 裁判情况,只有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的内容,故以 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为起算点。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而言,因其比较了解 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故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支付财产或者履行特 定义务,时间起算点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行为人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行为。根据最高院 2015 年7 月20 日关于审理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案件解 释)的规定,行为人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行为,可以是使用暴力抗拒执行,如辱 骂、群殴执行人员,砸毁执法记录仪、执行

5、车辆,撕毁执行文书、封条等;也可以是 “软对抗”,比如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无偿、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 虚假诉讼、虚假债务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等。三、需要正确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13 条规定,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2007 年最高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 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根据谭金生博士

6、基于385 个拒执罪真实案例的实证研究,“情节严重”的表现主要有以 下几种类型:一是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即被执行人拒绝服从法院报告财产 令,不履行或者不如实履行申报财产义务,致使法院不能依法执行裁判的行为。对拒 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一般只要证明其有执行能力或者部分执行能力,就 认定其“情节严重”。二是被执行人逃匿、隐藏自己行踪或者离开案件执行地,以逃避 法院执行活动。三是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产,或者非法妨碍法院查封、扣押财 产,即未经执行法院许可违法处置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四是隐藏、转移、故意 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目的在于规避法院执行,对隐 藏

7、、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判决一般只 要认定其存在这些行为,即认定其“情节严重”。五是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的行为,即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判 决、裁定的行为。根据夏锦萍检察官在检察日报上发表的三个方面准确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 文中的观点,正确把握情节严重标准需考虑三点:1、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如果是通过公然对抗、暴力抗拒的方式扰乱执行活动,达到 逃避执行的目的,所带来的危害显然要比一般的拒绝执行行为要大,造成的影响也更 加恶劣。2、行为人对执行标的的履行程度。行为人未履行标的部分占全部执行标的 的比例及抗拒

8、执行的金额成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标准,部分省份已经出台 相关规定。如,2004 年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 法执行的标的额达5 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5 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3、行 为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后果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是在行为状态上看,行 为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开展受到影响而无法 正常进行,此规定更侧重于执行过程受阻。暴力抗法或者聚众抗法等,均直接、公然 对抗法院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所以只要此种情形导致执行工作

9、 开展受阻即视为情节严重,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生效裁判最终无法执行。其次在行为后果上看,行为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根据谭金生博士在 2015 年发表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上“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之实例考察”一文 中对于“无法执行”的解释,无法执行应视穷尽非刑罚措施之后的无法执行,应是永久 性的无法执行而不是暂时性的执行障碍,不但包括全部的不能执行也包括部分的不能 履行,具体内容如下:(1)“无法执行”应指执行法院在穷尽一切合法的非刑罚措施之后,仍然不能达到执 行目的。如果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首先采取其他合法的非刑罚强制措 施,否则不应当纳入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追究。对被执行人拒不

10、申报或者拒不如实申报 财产的,也应当先采取其他非刑罚措施,如司法拘留等措施,只有在穷尽非刑罚措施 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执行的,才可以适用刑罚措施。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未经 采取合法强制措施,就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违背了刑法谦抑原则。(2)“无法执行”应当是指永久性执行障碍,即“无法执行”的后果无法挽回。从执行障 碍的性质看无法执行”可以分为暂时性执行障碍和永久性执行障碍两种,暂时性执行 障碍一般指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导致法院暂时 不能按法定程序、按时顺利完成执行任务,永久性执行障碍一般指造成法院彻底无法 完成执行任务。我们认为,对暂时性执行障碍,如果

11、采取非刑罚措施能够达成执行目 的,那么就不应当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无法执行”应当包括部分无法执行,即被执行人有部分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如果也应当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程度上春“无法执行”可以分为全部无法执 行和部分无法执行,全部无法执行是指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全部无法得到履行,而 部分无法执行是指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仅部分无法得到履行。对此,无论是全部还 是部分无法执行,都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过,就部分“无法执行”而 言,也应该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也不应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上,我们在做拒执罪的辩护时,可在“拒不履行与履行不能的区分”,“有能力履

12、 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无法执行”等方面寻找辩护的突破口,以便维护被执行人的 合法权益。延伸阅读:最高院发布的 10 则拒执罪典型案例案例 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无法 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基本案情孙鸿桂早年迁居香港,1994 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子 孙才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孙才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 开发区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孙鸿桂许可,由孙才 恩一家居住。其后,当孙鸿桂打算回乡养老居住时,孙才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方因 产权问题发生

13、争议。2007 年8 月,孙鸿桂为此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 年 11 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孙才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鸿桂。判 决生效后,孙才恩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孙鸿桂遂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 行立案后,霍邱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才恩在 2012 年6 月30 日前迁出房 屋,但孙才恩不仅不履行,还威胁执行人员,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4 年年 初,孙才恩竟擅自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 无法执行。因孙才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 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

14、 年1 月8 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孙 才恩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才恩对人民法 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人的房屋拆除,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 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孙才恩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 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房屋拆除,另建新房,直接导致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 法执行。孙才恩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 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

15、合执行,任何人试图 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案例 2: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 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基本案情:2011 年8 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郭修朴与王开峰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开峰归还郭修朴借款 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开峰仅归还50 万元。郭修朴遂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封了王开峰与案外人黄竹君共有的房产一套。 2013 年 4 月,王开峰与申请执行人郭修朴协商,王开峰与黄竹君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

16、行贷款200 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款。经郭修朴同意后,执行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 但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王开峰因信用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2013 年7 月,在 未获得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王开峰擅自将该房产以 350 万卖给他人, 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王开峰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 无法执行。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王开峰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 开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2015 年3月13 日,舟山市普陀区人 民检察院指控王开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 理期间,王开峰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20 万元欠款。3月30 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开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 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履行了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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