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体检考核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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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体检考核注意事项 1、太原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2006年补充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实施方案(并人发200626号)所规定的“对被列入体检与考核范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与考核。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在市级二等甲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2、体检的对象:太原市人事考试网公示的进入体检人员。3、体检时间:2006年8月3日-4日。4、体检地点: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 5、体检费用:男性240元,女性260元。6、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后)7、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通知本单位考生参加体检。进入体检的考生于体检当日早晨空腹,凭身份证、笔试准考证自行到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集中,凡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对待,取消其聘用资格。(考生体检须知附后)8、体检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应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接受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体检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9、体检结果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体检后5日内向考生公布。10、体检完毕后,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考生在10日内进行考核。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申请,

3、并写出书面复检要求,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费用按规定缴纳。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考生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11、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回避的情形按照太原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并人发20065号)第八章第三十条所明确的“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规定执行。拟聘人员经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按

4、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其它事项考生可与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联系。 附:1.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 考生体检须知 太原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领导组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 卫生部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5、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

6、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

7、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

8、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考生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3.体检表上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禁水8小时。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聘用。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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