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56418338 上传时间:2024-02-15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物价局发文稿纸.doc(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发 文 稿 纸发文字号:川价成(2004)228号缓急:密级:领导签发处室会签拟稿单位:成本调查队拟稿人:廖井刚拟稿日期:2004-09-15核稿人:标 题: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附 件: 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主题词: 成本 监审 实施 办法 通知主 送: 各市、州物价局抄 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办公室审核:印刷:校对:份数:1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依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

2、结合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04年 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川价成2003185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附件: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

3、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成本监审的范围:委托四川省监审的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成本监审机构工作,按规定内容如实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资料。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成本监审机构对列入

4、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其价格成本的活动。第七条 成本监审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审批的一项前置性工作程序。凡未经价格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制定、调整其价格。第八条 成本监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队或承担成本调查职能的部门。成本监审机构负责:权限内成本监审行为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指导下级成本监审工作;审核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核定价格成本;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监审资料管理。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核算方法,全省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试,全省成本监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评比等工作,由

5、省成本调查队负责。第九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并随四川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其成本由监审机构按管理权限实施监审。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除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委托外,各级监审机构不得越权监审。超越权限出具的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无效。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由越权监审机构承担。 第十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1、经营者非持

6、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3、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的基本形式分为四种:定价监审、调价监审、定期监审和临时监审。定价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初次对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定(调)价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的成本监审。一般需经营者提供一个年度的相关资料;属听证目录的项目应提供近三个年度的相关资料。调价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但已实行过定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实施监审。一般只需经营者提供未监审时间段的相关资料

7、。定期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对列入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按监审间隔时限要求进行的监审。定期监审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已进行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进行定期监审。临时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即时进行的成本监审。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机构不得对经营者已审结时间段的资料重复监审。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的基本方式:成本监审采取将经营者成本分为财务成本和价格成本两个部分,分别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的方式。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经营者的财务成本,出具财务成本审核报告,对成本(费用)项目的合法性、数据的真实性等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的

8、成本监审机构在此基础上负责审核经营者的价格成本,并对其合理性负责。第十四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1、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2、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3、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4、定期监审时,除着重审核经营者价格成本变动的合理、合法性外,还要审核其对调定价文件中规定的附加条件(质量标准、贷款、还贷、成本控制等足以影响实际价格成本水平的因素)的执行情况; 5、国家实行倾斜政策、优惠政策的商品和服务在价格成本水平当中的实际体现情况及体现程度;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五条 成本监审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

9、、简易程序两种(详见附件一)。简易程序指成本监审机构在必要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处(科)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直接即时审核的方法。成本监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距上次成本监审结束时间不到半年且成本变动不大,需要调价的商品和服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可以到政务服务中心或成本监审机构或价格网站查询成本监审的受理条件。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审机构提交价格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和办理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七条 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在实施定期监审时,若发现该监审项目存在:当期实际价格成本水平与定(调)价之初的价格成本水平有较大变动;调定价文件中规定的附加条件的执

10、行有较大问题;不接受定期监审(收到定期监审通知书);有较大价格执行问题的,应采取:1、向项目经营者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2、对不予配合的经营者通报批评;3、向本级价格审议委员会建议,采取主动调整其价格(收费标准)等其他相应的价格措施;4、建议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实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实施成本监审具体行为时,需组成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两名,且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人

11、员在监审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收受有可能影响审核结果的任何形式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因泄露经营者成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商业秘密)给国家利益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程序附件二: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文书内容、格式规范附件一: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12、一、一般程序(一)定价监审1、经营者申请价格成本监审的受理条件是:A: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且监审机构认可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B: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制价格成本监审申请报告。2、经营者到政务服务中心或成本监审机构递交价格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场或在接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逾期不告的,接件日即为价格成本监审受理日。因需经营者补充报告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相应顺延。3、成本监审机构可与业务处(科)共同核算价格成本。4、成本监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出具一式三份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经营者(送达回执)、送相关处(科

13、)、归档各一份。5、异议处理。经营者对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制作价格成本监审复核决定并送达;或者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二)调价监审调价监审与定价监审的程序相同。内容区别:一般只对该项目自上次监审末期起至申请时止这一时间段的相关成本资料实施监审。(三)定期监审1、监审机构直接对经营者发出定期监审通知书(回执)。2、经营者应在收到定期监审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且监审机构认可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3、成本监审机构可与业务

14、处(科)共同核算价格成本。4、成本监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出具一式三份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经营者(送达回执)、送局内部相关处(科)、归档各一份。5、异议处理方式同定价监审。二、简易程序启用简易程序实施成本监审,按下列步骤进行:1、采取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由成本监审机构发出临时成本监审通知书,相关经营者直接向监审机构报送符合监审机构要求的成本及相关资料。2、短期内仍需调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直接向监审机构报送相关时间段的成本及相关资料。3、监审机构可与业务处(科)共同完成对所报资料的审核。4、监审机构应在3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附件二: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文书内容、格式规范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一(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成本监审卷 宗填文号(见说明)产品或服务名 称申请人成本监审期间审结时间保管期限本卷共 件 页注:分定价、调价、定期三种监审形式说明: 价成定监 号; 价成调监 号; 价成期监 号。价格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之二卷 内 目 录序号材 料 名 称页次备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