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研究.doc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56384799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研究.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研究我国助学贷款目前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的要求与商业性操作之间存在矛 盾。国家助学贷款体现了政府公平教育机会、加快人才培养的社会目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而商业银行不具有上述的政府功能,尽管政府给予贴息,但国家助学贷款成本高、期限长、风险大,这不符合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目标。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在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国家助学贷款缺乏利益导向机制,经办银行缺乏积极性,难以协调政府的政策目标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第二,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无法控制贷款回收风险。国家助学贷款目前采用的是无担保(信用)的方式,即在校大学生以信用方式向银行

2、申请助学贷款。贷款学生的介绍人和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就不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取消各方面人员的连带和经营责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贷款的规模,但无助于控制贷款的回收风险。而且,由于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就业的不确定性,使银行很难掌握其今后的行踪和经济收入,控制能力极弱,是否按时还贷几乎完全取决于学生个人的信用、道德观念以及学生实际的经济状况。同时,我国助学贷款还款期限较短,还款方式单一也加大了贷款回收的风险。在此前提下,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助学贷

3、款证券化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资产证券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指由一组特定的应收款组合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组合的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所支持的证券,它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以及根据特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权利或者资产对权利加以保证并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最早用于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是住宅抵押贷款,即抵押支撑债券(Mor

4、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而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资产证券化统称为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通常,信用卡、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以及其他消费贷款所支持的证券被狭义地称为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涉及的范围很广,除了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育情况、外部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完备之外,各专业机构分工合作至关重要。国家助学贷款带有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对SPV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要求颇高。设立有政府信用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以经营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为其惟一目的的SPV,能够保证其良好的信用,解决由银行、信托公司设立SPV

5、时容易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发起人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助学贷款成为证券化的客体,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商业银行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助学贷款彻底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除。但商业银行的收款责任并未因此免除,在证券化后,SPV要通过经济杠杆方式等激励手段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贷款的13常回收管理。由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BS的信用等级,通常ABS的信用等级会和信用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一致。信用增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是指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级工具。内部信用增级常见的方式是建立优先次级结构,即对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先于对次级证券的支付,在付清优先级证券本息之前对次级

6、证券仅付利息,在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完毕后才支付次级证券的本金。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也可以通过这种结构安排,使优先证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级证券吸收,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SPV和券商共同商讨设计资产支持证券的品种。由券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SPV从券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由SPV支付给向发起人(商业银行)购买助学贷款资产的价款,SPV主要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益。用收益来支持担保机构的管理成本,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信用评级机构的运行费用。SPV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出售ABS和从资产发起处购买资产之间的差价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可以增强银行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银行将助学贷款出售给SPV后

7、,可将收回的现金继续发放助学贷款,资金循环使用可以大大增加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实质,其实是将贷款的资金来源转向社会,而不是仅由政府和银行承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国家助学贷款证券,让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通过买卖证券的方式进入国家助学贷款市场,可解决银行有限的贷款资金和无限的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形成良好的资金融通。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是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二是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给社会投资者;三是获得新的融资渠道;四是增加服务费收入,提高盈利能力。此外,资产证券化能够为中国的商业银行带来的好处包括:缓解银行的吸储压力;实现经营模式从存贷利差型银行向发

8、放收费型银行转换、促使商业银行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得以降低其利息成本,从而在金融服务方面更具竞争力。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上可选择的投资工具不多,股票、期货风险较高,人们更愿意寻觅风险较低而收益较高的投资工具,因此在一些地区曾出现过抢购国债和国库券的场景。我国储蓄额虽高,但人们选择储蓄实则是无赖之举。只要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所创造出的证券利率比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高,该证券就会有需求。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风险独特性是其提供支撑的抵押资产的独特性,即助学贷款信用抵押产生的回收风险。此外,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存在的风险还包括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一些共同性的风险:1)交易结构风险。如果发起人

9、的资产出售是作为一种资产负债表内融资处理的,当发起人破产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本息损失的风险。2)信用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3)利率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上涨)。资产证券化并不会让风险消失,而是把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整个社会系统。由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不可销售的资产向可销售的资产的转变,扩展了信用创造,同时也扩散了风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按时还款,其资产支撑证券的价格会大跌,风险可能会传导至整个金融系统。因此一些新的资产证券

10、化工具增加了金融资产价格的不稳定性。资产证券化也容易给发起人带来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多个证券化交易到期日的集中,使作:勾流动性增强者的银行突然面临大量的流动性需求;其次,银行过度依赖证券化市场来获得融资,甚至:过度扩大贷款规模。证券化的杠杆作用使银行只需:有限的资本就能支撑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被迫持有这些资产,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和资本金不足的风险。我国证券法并没有明确ABS是否属于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这种ABS定性不明的状况在金融实践中会触发以下问题0|:其一是定性的不明确极大影响了ABS的流通性和融资效率。其二是ABS的审批与监管机构不明确,这无疑会阻碍我国

11、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其三是ABS的主体无法确定。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确立了发起人(银行)享有收取应收款的权利,是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发起人如果将来欲将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应当在订立助学贷款合同时做出有利于未来转让的设计。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此还未作特别设计。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中,SPV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载体,不同于股票、公司债券以及政府债券的发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还无法明确该证券的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从利用现有证券监管体系的角度出发,修改证券法,把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其调整范围

12、,是降低立法成本、切实可行的做法。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交易,需要许多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比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会计师和担保人等。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参与各方应站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构架、促进商业银行转型、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高度看待资产证券化。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推动那些需要流动性的中小银行开展证券化业务。这些银行资本金规模小、流动性相对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快这些银行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获得证券化产品管理费的同时,扩大其贷款发放规模。这无疑是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此外,在新的概念应用于实际的初期

13、阶段,教育和培训非常关键。而且,只有多开展试点,才能为市场各方提供观摩学习的机会,并在参与机构的长期磨合中形成为市场认可的行业惯例。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强化相关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首先,作为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Hill度的引导,以促进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其次,监管机构在设立相关监管标准时,应尊重监管对象的内部风险管理方式和风险水平的限定;此外,应强调市场各因素对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约束作用,促进监管对象自律机制的形成以及完善。建立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既涉及证券、担保、信托等金融业务领域,又涉及工商企业资产

14、交易的非金融行业,应对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重点关注。最后应建立规范的数据存储管理机制,形成完整的数据档案支持债券的定价和风险控制Lll:。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英美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而是利用已有的成文法规定和灵活的判例制度调整证券化活动的模式,而在法制传统上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比较适宜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采取综合式的证券化调整模式。第一,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和不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的传统,使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证券化操作,面临许多法律障碍和法律调整空白,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难题;第二,注重法律规范成文化的传统,使我国各项立法相对自成体系并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性,为证券化操作而逐一改动相应条款,远不比制定专门证券化法更有可行性;第三,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接受国,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通过规定证券化的种种操作要求,既可为人们提供一个明晰的证券化框架,也有利于当局在欠缺经验的条件下监管证券化,控制金融风险,一举两得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