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x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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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方法全文xx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20号),推进、标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平安,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老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那么。 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异、无歧视

2、、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视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视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

3、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车生产者根本信息; (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 (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当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 (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

4、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 第八条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那么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给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

5、零部件供给商应配合提供。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开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 (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 (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给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那么的有关信息; (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

6、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那么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 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当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本方法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效劳,并符合有关要求: (一)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 (二)平安可靠,确保

7、用户信息平安,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连续的信息访问效劳; (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 (四)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那么以及侵权法律责任; (五)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效劳工程、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根底; (六)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工程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 (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 (八)提供汽车生产者

8、和信息提供者的 、 、邮箱等联系方式; (九)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效劳功能; (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视与效劳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相互链接。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效劳工程)。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 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

9、次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效劳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效劳,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 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公平、合理。汽车生产者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规定。 汽车生产者应在其网络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立相应效劳模块(版块),向消费者公开各车型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户,需要获取维修技术

10、信息的,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但应保持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 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 车型上市之日的计定,以相关车型获得CCC认证日期为准。 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对于上述免于上网公开的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到达1000辆的,或者免于上网公开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累计

11、销售量到达200辆的,有关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至网上公开。 第十六条 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日起10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第十七条 鼓励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给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积极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正确使用维修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

1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责任。 第二十条 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 第二十一条 所有信息用户、承当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息。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

13、途。 第二十二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视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视管理,建立完善监视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视与效劳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权威、方便的信息效劳,提高信息公开主体监管水平。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可以就本行政区内的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监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催促汽车生产者贯彻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

14、息公开制度;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维护汽车生产者合法权益。 汽车维修、汽车保修设备、汽车保险等有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认为有关汽车生产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或缺乏的,可以向汽车生产者提出意见建议,由其改良完善;也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安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效劳、促进汽车“三包”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

15、CCC认证及售后效劳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安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管理有关信息实施共享,提升对汽车生产者的监管和效劳水平。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就涉及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及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信息,促进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案件时,可以利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充分运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依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零部件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应指导有关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企业,运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科学测算、公布事故汽车维修工时信息,标准事故汽车维修和理赔;加强同质配件使用推广,促进保险企业依据维修技术信息、同质配件使用精确定损,降低维修本钱和保险费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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