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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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监事会制度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本文在全面分析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从比较分析各国监事会制度、以及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差异入手,继而探讨我国监事会制度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第1章 公司监事会制度基本理论 一、 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发展的理论基础 监事和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

2、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传统的制度安排,并由各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一般认为,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而依法设立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层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专门监督机构。从我国公司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务的权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设专门监督机关。 从监事会的性质来看,监事会是公司部的监督机构,对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从监事会的权利来源看,监事会是投资者监督权的执行主体之一。监事在英国称Auditor,德国称Mitgliederddes aufsichtstrats,日本称为监察人

3、,我国地区称为监察人。它是由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产生的,以一定的方式行使公司监督权的行为能力者,监事为监事会的成员。 监事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德国、荷兰、奥地利及我国大陆公司法规定监事由公司的职工选举产生。监事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以日本、我国地区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监事单独行使监督职权,而以德国、我国大陆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监事集体行使监督权,监事组成监事会,以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一般对监事不作分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作分类,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对监事进行分类二、监事会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股份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这是公司法的强

4、制性规定。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权是一种法定职权,监督权有其权力围,监事会不能超越其权力围去决定本来属于决策机构或执行机构权力围的事项,但监督机构有权提出复议和质询等。监督权的行使不以监督对象同意与否为条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行为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在于解决纠纷、确认权力或者指定义务,而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进行鉴定和矫正。监事会的法定性还表现在:监事会有法定的名称,即名称来源有法律依据。(2)独立性。监事会应当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独立性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基本保证,它能够保证监事会以超然的第三者的地位实施客观的公正的监督。从公司

5、部的权力关系看,“监督权既不依附于股东大会的决策权,也不从属于指挥权(即业务执行权),而保持相对的独立,并且由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如果监督权融于决策权或指挥权(同上),并由同一的机构来行使,那么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从容看,监事会的独立性一般包括身份独立、意志独立以及财产独立。因此过去在公司企业中曾经设置的类似于董、监联席会议的部机构,是违背监事会独立性特征的。(3)专门性。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执行机构来行使,只能由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否则就是自己监督自己。公司监事会正是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专门监督的特定机构,监督是监事会的专门职责,监事会以监督为专职,监事会的专门性能够从时间

6、和精力上确保监督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4)权威性。监事会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是其施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条件,监事会没有权威,就难以完成法律赋予其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任务。因此,“地位、职权和素质是构成法律监督主体权威的三个基本要求。”顾名思义,权威包括权力和威信,一般来说,有权力就有威信,权力和威信是统一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分离,出现有权力而无威信或者有威信而无权力的情形。如果监事会有权力而无威信,那么监督活动的进行就只能依靠主体的强制和压服,监督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监事会有威信而无权力,那么监督活动的进行虽然能得到被监督者的配合和社会的支持与帮助,但是,由于缺乏权

7、力手段,监督效果会受到很大的削弱。当然,监事会的权威还离不开监督者的素质。第2章 各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 一、监事会的组成与任免机制的立法规定及评析 (一) 监事会的组成 设立监事会,是建立健全公司部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监事会是公司的一个重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并通过监事会的监督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根据这一规定

8、,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为例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设l至2名监事的前提下,方可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因此,监事会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至于具体人数,可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 监事的任免机制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辞职导致

9、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三) 监事的任职资格 1、积极条件(1)根据章程指引,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0条的规定,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2、消极条件(1)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10、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另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2)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监事会会议的立法规定三、监事

11、会职权的立法规定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一)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 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 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

12、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二)监事会的职责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13、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三)法律中监事会到相关规定下面是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

14、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监事会。四、 监事的义务责任(一) 监事的义务关于监事的义务,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准

15、用董事义务的有关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法116条规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尽职尽责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监事会成员,日本公司法也有相关类似的规定。关于这一问题,将在履行职务的义务中探讨。综合各国立法,可以把监事的义务分两种:一种是积极作为义务;一种是消极不作为义务。1.积极作为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容:(1)忠实义务 各国法律都规定监事都必须忠实义务,只是称谓不同。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忠实履行义务”、“忠实义务”实际上是一个很原则、很宽泛的概念。董事的义务之一是“忠实义务”。学者指出,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存在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最大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其容主要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交易忠实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禁止压抑公司小股东义务等。监事并不从事经营决策,因此竞业禁止义务与公司交易时的忠实义务并不适用监事会。董事还负有善管义务,即要求董事在做出经营决策时,其行为标准必须为了公司利益,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我认为监事的忠实义务包含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确切地说,更接近于善管义务。从客观方面,要求监事应该勤勉的履行法律、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监事的职权既是监事的权利也是监事的义务所在。权利有两种,一种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种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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