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工程师考试教材政策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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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大纲内容政策法规部份建筑法1.掌握从事建筑活动单位应具有的条件(4条)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熟悉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及我国目前常用的总承包方式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一并发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的一项或几项发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毕的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几个分包单位。 我国目前常有的总承包方式有: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总承包,以及由两个或

2、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总承包。3.掌握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建筑单位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任何形式运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单位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总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当联合承包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样时,按资质低的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5、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 6、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3、等级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分包的,除总承包协议约定的分包外,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完毕,不得分包。4.掌握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的,除总承包协议约定的分包外,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完毕,不得分包。5.熟悉施工公司在施工现场应采用

4、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1)建筑施工公司在施工现场应当采用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防止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2)建筑施工也许对毗邻的建筑物、购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导致损害的,建筑施工公司应当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控制和解决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的措施。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的资料,施工单位应采用措施加以保护。6.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拟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协议。 2、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设计文献、工程承包协议等,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行监督。 3、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不符合相关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协议约定的,有权规定施工公司改正。 4、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图纸、文献,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协议约定的。要告知建设单位规定设计单位改正。 5、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书在告知施工单位。 6、工程监理单位在其资

6、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7、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8、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9、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从属关系或都其他利害关系。 10、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理任务,相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是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11、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一气,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工。 。 。7.了解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取得该工程用地的批准 2、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

7、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的进度满足施工的规定 4、已经拟定施工公司 5、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6、具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7、工程所需资金已解决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投入的基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给以保证,并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局限性所导致的后果负责。2.熟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如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

8、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 4、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3.熟悉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减少其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伤亡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合

9、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平、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到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用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前款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采用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10、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民事补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补偿规定。 (6)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进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对的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防止和应急解决能力。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当及时给予解决。 (9)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

11、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规定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解决。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的四种方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

12、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纠正或限期改正。相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解决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5.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安全生

13、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安全施工技术规定的交底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规定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6.掌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14、,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掌握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用的措施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8.掌握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了解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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