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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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68号数学学院关于印发资助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系(部):根据莆田学院资助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莆院人20152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6年3月28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6年3月28日印发数学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力度,规范资助管理,维护教职工和学校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对教教职工攻读博士给予资助和奖励

2、。 第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人事处均须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毕业后回校工作,并由校内正式职工作为担保人。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其连续脱岗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第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外出学习期间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若因工作需要,须按要求回校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程序第五条 签订书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资助对象)攻读博士学位,学校给予资助:1.教师所学专业符合所在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方向;2.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符合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方向

3、,毕业后调往相关学院(部)担任专任教师;3.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为现从事岗位需求专业。第六条 资助对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一般只允许报考定向和委培类别(招生学校仅招收非定向类别考生的除外,仅限教师)。第七条 资助对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前,须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其中专职辅导员填写莆田学院专职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审批表当年有效,若当年未能被录取,第二年报考须重新审批。第三章 资助标准第八条 资助对象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学校给予全额报销学费(学制

4、内,下同),按就读院校的校内普通住宿标准凭正式发票报销住宿费(居住非普通宿舍或在就读学校校外自行租房的,按普通住宿标准给予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每学年学校给予报销往返路费两趟(按汽车、火车硬卧或动车标准)。学校按文科3万,理、工、医科4万元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按校内课题申报立项拨付经费),学院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配套经费。第九条 资助对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给予如下经济资助:1. 攻读定向和委培类别的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第一年),学校按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学校代扣代缴部分)的标准发放助学金。学习期间返校工作者,排课给予优先照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

5、照常发放,学院根据其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报销返路费用。教师返校完成一半以上(含)核定工作量,学院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贴给学院。2. 攻读非定向类别的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按其基本工资(扣除学校代扣代缴部分)的标准发放助学金,由资助对象以借款形式预支。学习期间返校工作者,学校参照攻读定向和委培类别博士研究生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第十条 资助对象若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要求至多四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若脱产学习超过四年,从第五年起学校不再发放助学金,费用个人自理。第十一条 经批准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办法按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

6、二条 资助对象未能取得学位,一切费用自理,学校将视情况研究追回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助学金。若因故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必须事先向人事处提交延期报告,延期期间产生的费用自理。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毕业后,应随带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到人事处报到。学校在资助对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学籍材料(人事档案)完整到校后,予以办理相关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服务年限和违约追究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取得博士学位后必须至少为学校服务八年。第十五条 在服务期限内,资助对象要求调离或申请解聘等,必须经学校批准并按如下标准退还学校支付的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学校支付的费用(A)包括:学费、住宿费、旅差费、研究资助费以及

7、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助学金、代缴和配套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和社保金等。服务年限违约金:未达到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10000元。总额(M)= A(8-t)/8 + 10000(8-t)t为取得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数。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博士在读期间要求调离或申请解聘等,按上述标准退还学校支付的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第十七条 对于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资助对象,人事处应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515号数学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系(部):根据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莆院人201515号),

8、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6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6日印发数学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福建省和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在编全体教职工。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第三条 探亲假1.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2.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3.

9、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以上天数不包括路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探亲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出境出国探亲者另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婚假教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给予婚假15天(含双休日)。在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的,路程假另加。第五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假期。到外地奔丧的,路程假另加。第六条 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的第一胎

10、产假 6个月(正值寒暑假期间的请假一般不顺延)。夫妻双方为本校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的照顾假。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按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规定时间享受。第七条 产前假和哺乳假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2.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第八条 计划生育假1.人工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的休假42天;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17天;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35天;4.中期引产,休假30天;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52天;6.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休假21天;7.男性输精管结扎(刀扎),休

11、假7天;8.上节育环休假3天。第九条 病假及工伤假1.经诊断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假证明酌情给予病假期。2.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须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第十条 事假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按排在双休日及寒暑假进行,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一般控制在8个工作日以内。第十一条 学术假学术假是指教师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攻读学位、学术交流、合作科研、访学或进修学习的假期。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1. 请假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其中请病假、产假

12、、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者,需附交市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2. 续假假期已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再请假,应再次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事假续假,一般不得超过七天;病假续假,按病假证明规定时间计。3. 销假 请假假期已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在返校后两天内由本单位兼职考勤人员电话向人事处劳资科销假。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均按超假论处。4. 教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如未经请假、准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批准续假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

13、。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1.请假3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2.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前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及超过3天不超过5天的病事假,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批;3.请哺乳假及超过5天的病事假经院长及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4.请学术假按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暂行管理办法和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程序办理;5.副处以上行政和党务管理负责人请假,按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的通知(莆院党综201320号)执行。以上2、3、4、5点请假属于教学人员的还须报教务处审批,辅导员报学院书记、学生处审

14、批。经各级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后的书面请假条,须交由学院办公室保存并报人事处备案。第四章 请假期间待遇第十四条 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工伤假的教职工,在假期内其工资照发。探亲假的按规定享受往返路费报销待遇。即: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卧铺全额报销,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第十五条 产前假及哺乳假期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及生活补贴。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如下:1.一年内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5、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月工作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月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2天。除符合出境出国探亲规定外,请事假出境出国的,从出境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第十八条 学术假期间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请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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