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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溶解乙炔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别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别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凡溶解乙炔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三)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状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
2、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展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六)特别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合格,其有效期为120小时。 (七)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具体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看法。 (
3、八)特别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九)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用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拆掉管线和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四周有可燃物,应采用防火措施,动火点四周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依据现场的具体状况采用相应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必须要确定必须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优良。 (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