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样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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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承揽合同样板 甲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拥有资源,乙方拥有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定义 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的相关用语以如下定义为准: 1.1“合同产品”是指由承揽方根据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的规定(如有)为定作方所生产的产成品及其配件和包装等,在本合同中也称定作物。 1.2“规格”是指由本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每一个产品的各自规格。产品规格可以由双方通过一致同意进行更改。 1.3“机密信息”是本合

2、同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以任何形式表明其具有机密性以及虽未表明但实际具有机密性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披露方的技术、研究、发展、产品、价格、服务、员工、合约商、市场计划、财务、合同、法务或商务信息。 1.4“知识产权”是指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所有上述权利的注册申请权,还包括根据任何可适用的法律与上述权利拥有同等效果的其他权利。 1.5“生产档案”是指包含所有根据本合同制造、装配和测试产品所必需的资料、说明、数据和指引的全面性生产指南,以及其他涉及生产、加工或装配产品的任何文件、指引及资料,不论该指引或资料等是来源于合同双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

3、2条定作物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定作物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其他 合计人民币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3条原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提供办法 3.1原材料规格及标准: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消耗定额其他 合计人民币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3.2原材料提供方及办法:(以下材料提供方式二选一) 定作方 定作方应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自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原材料后日内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

4、偿责任。 承揽方 承揽方应于年月日之前通知定作方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定作方如对原材料有异议,应于检验完毕后日内通知承揽方调换。承揽方应当对有异议的原材料调换,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第4条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 4.1加工定作物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由于年月日前提供。 4.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

5、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4.3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5条转包 5.1定作方同意承揽方可将本合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2)承揽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5.2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将其他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定作方协助承揽方的事项和要求 1.图纸和技术问题的说明:。 2.现场的检验:。 3.其他:。 第7条交(提)样品的方法和验收 7.1样品提交 合同产品规格单位数

6、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7.2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样品承揽方送交样品(方式二选一) 定作方自提样品 自提样品的时间:年月日。 自提样品的地点:。 承揽方送交样品 送交样品的时间:年月日。 送交样品的地点:。 送交样品的方式:(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费用承担方:。 7.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样品,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7.5交(提)样品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样品的,以定作方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样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

7、样品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样品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7.6定作方在收到样品后的天内对样品进行检测,并于收到样品后的天内提供反馈并通知承揽方。如定作方对样品无异议,则承揽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如定作方对样品提出异议,承揽方应按定作方的要求重新加工。如承揽方拒绝按照定作方要求重新加工,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8条交(提)定作物的方法 8.1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承揽方送交定作物(方式二选一) 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年月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年月日。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8、:。 送交定作物的方式:(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费用承担方:。 8.2定作方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定作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8.3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包括。 8.4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5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9、 8.6如定作方提供材料进行加工,如承揽方在完成加工后,材料仍有剩余,应及时返还。 8.6.1返还时间:。 8.6.2返还方式:。 8.6.3费用承担方:。 第9条交(提)定作物的验收标准 9.1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9.2定作方应当在收货后日内验收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并提出异议。如在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双方可约定质量保证期,参见12.2条款。 9.3如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质量存在争议: 双方如果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原材料的成分等有分歧的,双方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如果一方拒绝委托

10、鉴定的,另一方可以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 第10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0.1定作方对承揽方的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10.2费用负担方:。 第11条风险负担 11.1定作物风险负担 双方约定定作物所有权自交付定作方之日起转移,并由定作方承担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规定,参见合同8.4条款。 11.2原材料风险负担 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交付承揽方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破损或灭失,不利后果由定作方承担。 11.3如定作方延迟接收或无故拒收定作物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定

11、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12条承揽方的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 12.1承揽方保证: 12.1.1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2.1.2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设置任何的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其他债权; 12.1.3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2.2双方确定质量保证期,自定作物交付之日起算,期限为个月。 12.2.1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定作方已垫付的运输费用和因其他原因退回维修品或者

12、更换品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定作方的实际损失。 12.2.2承揽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更换、维修或退款。 12.3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的,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于承揽方原因导致,则承揽方应当按照定作方要求就所有召回产品进行退换或者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非因承揽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承揽方仍应当为召回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收取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服务费用。 第13条报酬的结算 13.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价款已包括税款、人工、材料、机械、运杂费、包装、安装、调试、检测、探伤、现场的试拼、试压等所有费用,定作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13.2支付方式: (1)首笔款:¥元(合同总金额的%),作为预付款,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笔款:¥元(合同总金额的%),于年月日前支付; (3)第三笔款:¥元(合同总金额的%),于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4)第四笔款:¥元(合同总金额的%),于甲方验收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5)尾款:¥元(合同总金额的%),于质保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3.3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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