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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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NY/T 473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绿色食品的动物卫生准则。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动物的饲养、屠宰及其产品的加工、贮藏和运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07 猪肉卫生标准GB 2708 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GB 2710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GB 4810 食品中

2、砷限量卫生标准GB/T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瓦楞纸箱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l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l3106 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GB l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935 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GB l5199 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GB 15200 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GB 15201 食品中镉限量卫生标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

3、量标准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471 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绿色食品 green food同NY/T 391中3.1。3.2A级绿色食品 class A green food同NY/T 391中3.3。3.3动物 animal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活的哺乳动物和禽类,在有特别规定时也包括蚕、蜂和水产类等其他动物。3.4动物产品 animal product来源于动物可供人食用的

4、肉类、肉制品、胴体分割体、脏器、油脂、奶、奶制品、蛋、蛋制品、血、血制品、头、蹄、骨、皮、水生动物产品等。3.5动物疫病 animal disease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6病原体 pathogen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3.7动物卫生 animal health为确保人或动物对产品消费的安全、健康和卫生,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条件和措施。3.8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3.9畜群 herd同一饲养场的动物,或者虽不在同一个场,但可以在不采取卫生措施的条件

5、下相互流动的动物群体。 3.10禽群 flock饲养在同一饲养场或由固体物分隔并具有单独通风系统的一组禽类。对于散养的禽类,则指共同出入一个或多个禽舍的一个群体,即同一建筑物中所有的禽只。3.11官方兽医 official veterinarian由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动物防疫监督或公共卫生监督,并在适当条件下签发动物卫生证书。4 动物卫生准则4.1 动物产地的卫生条件4.1.1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4.1.2 猪、禽饲养场应遵照附录A和附录B的卫生要求,牛、羊、兔等动物的饲养场的选址、设施设备和饲养管理条件可参照养猪场卫生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疫病监测

6、和控制方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4.1.3 应按规定实施动物计划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剂。4.1.4 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T 471的要求。4.1.5 使用兽药应符合NY/T 472的要求。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录C所列疫病。4.1.7 动物离开饲养地前,应按GB 16549的规定实施产地检疫。4.2 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条件4.2.1 屠宰、加工企业应符合附录D、附录E规定的卫生要求。4.2.2 动物屠宰的兽医卫生管理应按照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实施。4.2.3 动物产品应符合GB 2707,或GB 2708,或GB 27

7、10标准,不得检出以下病原体:大肠杆菌O15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囊虫、结核分支杆菌、旋毛虫。4.2.4 动物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量应符合NY/T 393和NY/T 472的要求。4.2.5 动物产品重金属残留量应执行GB 15199、GB 15200、GB 15201、GB 2762、GB 4810、GB 14935和GB 13106的规定要求。4.2.6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按照GB 16548的要求进行处理。4.3 贮藏卫生条件4.3.1 动物屠宰后的预冷、冷冻、冷藏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4.3.2 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4.

8、4 运输卫生条件4.4.1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在运输前和运输后应实施消毒。4.2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具有检疫证明,运输工具应具有消毒证明。4.4.3 动物鲜肉的运输应符合D.12和E.13的规定。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养猪场卫生条件A.1 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A.1.1 选址A.1.1.1 新建养猪场应建在无疫病区A.1.1.2 养猪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A.1.2 建筑布局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以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A.1.3 环境质量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

9、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 388规定的标准。A.2 养猪场设施设备A.2.1 建筑材料构建厂房的材料,特别是猪舍及其设备应对猪无害,且易于清洗和消毒。A.2.2 电器安装安装电器时,应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规定,以防引起猪只电休克。A.2.3 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房舍的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应保证空气流通、防尘、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适宜,以防对猪只造成伤害。A.2.4 其他自动化设施 对猪只健康和福利至关重要的自动化设施每天应检查一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A.2.5 光照条件猪舍应具有适宜的光照,并和气候条件相适应,不得使猪长时间处于黑暗中。光照可采用自然光或人工光,对于后者,

10、时间应和自然光照时间大致相同,一般维持在上午9时至下午5时之间。此外,光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对猪只实施检查。A.2.6 猪舍地面设置地面应平整防滑,以防对猪只造成伤害。地面的设计还应考虑到猪只站立时可能受到的伤害,应考虑到猪只的体形和体重,地面应稳固,平整和舒适。猪只躺卧区应清洁舒适,易于排水,且不能对猪造成伤害。猪舍内提供的垫草,则应洁净、干燥、无毒且经常更换。使用漏缝地板的猪舍也应充分考虑上述保护性原则。A.2.7 饲喂设施猪只饲喂和饮水设备应设计建造合理、材料坚固、无毒无害,且易于清洗消毒。A.2.8 消毒设施养猪场应备有良好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其相应设施如车辆

11、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A.2.9 生物防护设施养猪场应具备良好的防害虫如昆虫和啮齿动物等的防护设施。A.2.10 粪便处理设施 养猪场应具备有效的粪便和污水处理系统,并保证环境卫生质量达到NY/T 388规定的标准。A.3 饲养管理 A.3.1 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要求A.3.1.1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不得患有任何人畜共患病。A.3.1.2 工作人员不可经常回家,往返工作岗位时应淋浴消毒。A.3.1.3 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非生产人员应尽量“谢绝参观”。特殊条件下,非生产人员可穿戴防护服入场参观。A.3.2 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饲料应遵照NY/T 471的规定。A.3.3 使用兽药和残留监测规

12、范使用兽药应遵照NY/T 472规定,并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和NY/T 472的规定。A.3.4 饲养密度 任何养猪场,对群养的生长育成猪和断奶仔猪,其饲养密度应能保证动物自由平躺、休息和站立,在此要求条件下,每头猪所占面积至少应达到表A.1规定的标准。成年种公猪圈舍面积至少为6m2。表A.1 猪饲养密度平均体系 kg 每头猪应占面积 平方米10 0.1510-20 0.2020-30 0.3030-50 0.4050-85 0.5585-110 0.65110 1.00A.3.5 饲喂卫生猪只的饲料应考虑到其年龄、体重、行为和生理需求,

13、保证其健康成长,维持其正常机能。两周龄以上的猪只应提供足够的清洁饮水,或通过饮用其他液体食物保证其日常需水要求。A.3.6 日常健康检查和护理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每天应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应立即接受治疗。 对疑似发生传染病的猪只,应立即隔离,通知官方兽医,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一旦确诊,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3.7 日常清洗和消毒房舍、圈舍、设备和器皿应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粪、尿和饲料残渣应经常消除,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孳生。A.4 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养猪场应坚持采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14、的疾病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特别注意以下各方面。A.4.1 方案的制定和监督任何养猪场应制定详细的符合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获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官方兽医至少每年对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养猪场应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提供连续的疫情监测信息。A.4.2 疫病监测和控制养猪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猪伪狂犬病、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捷申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对于上述疾病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

15、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并将病料送达指定实验室确诊。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和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时,养猪场应配合主管兽医当局和官方兽医,对猪群实施严格的扑杀措施,并随后对猪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动物死尸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发生伪狂犬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时,应按照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A.5 引进猪只的条件A.5.1 动物装运之日无疫病症状。A.5.2 不可从A.6.1或A.6.2条款规定的养猪场引进易感动物;除非该养殖场达到了A.6.3条款规定的条件。A.5.3 种用和生产用猪,应来自符合下列要求的养殖场:位于无疫病区;装运前至少3个月内无口蹄疫、猪瘟和肠病毒性脑脊髓炎;装运前至少30天内没有发生过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二、三类病;应来自无布鲁氏杆菌病猪群。A.5.4 动物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它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A.5.5 动物应是在原产场出生或至少在原产场饲养6个月以上的猪只。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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