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制度职务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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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法律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6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6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7第五章 受教育者7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8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9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10第九章 法律责任10第十章 附 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1第一章 总 则11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12第三章资格和任用12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13第五章 考 核13第六章 待 遇14第七章 奖 励14第八章 法律责任14第九章 附 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15第一章 总 则15第二章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16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止17第四

2、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18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19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防止20第七章 法律责任20第八章 附 则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1第一章总则21第二章家庭保护22第三章学校保护23第四章社会保护24第五章司法保护26第六章法律责任27第七章附则28第二章:学校守则28教 师 守 则28第一章 教师条件28第二章 教师职责29第三章 教学规范29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守则29第三章:机构职能30校长室职能30办公室职能31教务处职能31政教处职能31总务处职能32第四章:职务职责32校长室32校长职责32教学工作(业务)副校长职责33总务工作(后勤)副校

3、长职责33办公室34主任职责34档案员职责34教务处34主任职责34教研组职责35语文教研组职责35数学教研组职责36英语教研组职责36政史地教研组职责37理化生教研组职责37体音美教研组职责38政教处39主任职责39总务处40主任职责40其他岗位40党支部书记职责40团总支书记职责41值周领导职责41班主任职责41教师职责42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职责43师德领导组和职责43师德领导组43职 责43门卫职责44保管员职责44采购员岗位职责44档案管理员职责45图书室、阅览室管理员职责45实验管理员职责45体育器材管理员职责46电教员职责46多媒体管理员职责47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员职责4

4、7第五章:管理制度48工作制度48学习制度48安全保卫48安全应急预案48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48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重要职责48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9学校安全巡查组51教学楼安全管理制度51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51体育课安全管理制度52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2消防安全应急预案53学校应急程序56校园治安管理处罚办法59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61后勤管理65财务管理制度65固定资产管理制度66学校经费账目公开制度66学校财务廉政小组67卫生管理条例67食堂管理制度68出差管理制度68寝室管理制度69校园环境、室内布置管理制度69电教器材管理使用制度70理科教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70

5、医务保健管理制度71体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71音乐器材管理使用制度71美术器材管理使用制度72图书室管理和借阅制度72基建维修管理制度72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制度73物资采购制度75教师管理77备课制度77上课制度77听课制度78辅导制度78作业布置和批改制度78差生转化制度78教师考勤制度79教师业务学习制度79教师职业道德检查制度79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工作目的80教职工奖惩制度80教育教学81教研组活动制度81考试制度81班级管理量化考核制度82学生学籍管理制度82升降国旗制度82学生管理83学生常规管理制度83学生文明行为公约84学生干部管理制度84学生奖惩制度84学生考勤制度84学生学籍管理

6、制度85住校生管理条例85留守儿童管理制度86加强和改善留守儿童管理措施86辞别网吧、远离网害倡议书87校长接待日制度88附:88教师量化积分方案(草案)88班主任量化考核细则91第一章: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合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拟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

7、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抱负、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取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8、育机会。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本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

9、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档及中档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

10、教育、中档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的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公司事业组织应当采用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

11、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拟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行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成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司事业组织应当采用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

12、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有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合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

13、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行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14、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重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有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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