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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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 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 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 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 一是关于防治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 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 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 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2、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噪声既是一种公害, 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 同时它作

2、为声音的一种, 也具有 声学特性。(1 )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 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 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 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 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 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2)噪声的声学特性简单地说, 噪声就是声音, 它具有一切声学的特性和规律。但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和它的强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衡量 噪声强弱的物理量是噪声级。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

3、集社会、科技、文 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 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 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 力;(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 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 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 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 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

4、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 持走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 展。从忽略环境保护受到自然界惩罚, 到最终选择可持续发展, 是人类文明进化 的一次历史性重大转折。4、简述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1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是各类环境标准的核心, 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各类环境标准的依据, 它 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 素作出限制性规定, 它既规定了环境中各污染因子的容许含量, 又规定了自然因 素应该具有的不能再下降的指标。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和污染因素分 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放射性等各类环境质量

5、标准和污染因素控制标准。 国家对环境质量提出了分级、分区和分期实现的目标值。 日、美等国现有的污染警报标准也是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种, 它是为保护环境不致 严重恶化或预防发生事故而规定的极限值, 超过这个极限就向公众发出警报, 以 便采取必要措施。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治理技术、 经济条件, 而对排入环境 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是对污染源排放进行控制 的标准。通常认为, 只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就应该达标, 事实上由于各 地区污染源的数量、 种类不同, 污染物降解程度及环境自净能力不同, 即使排放 满足了要求, 环境质量也不一定达到

6、要求。 为解决此矛盾还制定了污染物的总量 指标,将一个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要求联系起来。污染控制技术标准是生产、 设计和管理人员执法的具体技术措施, 是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一种辅助规定。它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对燃料、原料、生产工艺、治理 技术及排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技术规定。3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为统一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各项试验、检验、分析、采样、统计、计 算和测定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它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紧密联系, 每一种 污染物的测定均需有配套的方法标准, 而且必须全国统一才能得出正确的标准数 据和测量数值, 只有大家处在同一水平上, 在进行环境质量评价时才有可比性和 实用价值。

7、4环境标准样品环境标准样品指用以标定仪器、 验证测量方法、 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 或物质。它可用来评价分析方法,也可评价分析仪器、鉴别灵敏度和应用范围, 还可评价分析者的水平,使操作技术规范化。在环境监测站的分析质量控制中, 标准样品是分析质量考核中评价实验室各方面水平、进行技术仲裁的依据。 我国标准样品的种类有水质标准样品、 气体标准样品、 生物标准样品、 土壤标准 样品、固体标准样品、放射性物质标准样品、有机物标准样品等。5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术语、 符号、代 号(含代码)、制图方法及其他通用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5、简述限期治理

8、制度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 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 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 限 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 1、位于特别保护 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如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 严重扰民、 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 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 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 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其

9、目标是在一 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 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 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 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 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 则要求通过治理达 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 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6、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 结合,具体分工如下: 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与 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 护部门

10、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 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7、简述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一类是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等 另一类是水污染防治所特别强调的制度主要包括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制度、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等。具体内容如下1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 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

11、律规定。 修订前的 水污染防治法 中是“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 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 将总量控制范围 扩大到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第 18 条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 县人民政府。 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 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 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12、根据本 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 重点水污染物。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企业停产关闭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 只有坚定不 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2 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有些变动。一是对于排污 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0 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 疗污水以及其他

13、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 污水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规范排污口 的设置有利于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有关主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监测 有利于及时制止和惩 处违法排污行为。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这项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可依法 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 法第 56 条规

14、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 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 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 国土资源、 卫生、 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 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由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

15、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 国土资源、 卫生、 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 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4 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 25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 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水环境监测

16、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确保了向社会公布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保证公 众有效获得相关环境信息。5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项法律制度是广大群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法律 依据。它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 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 的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预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如发现上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未附有所在地单位和居民意见的应当退回令其补报。 如若意见的内容属反对该建设项目的应 经调查核实并作出不予同意上报或者批准的决定。8 、 简述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对集体和个人造林、 育林给予经济 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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