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党组织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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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党的建设,进一步推进高校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高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的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条 高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2、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校党委要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努力实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改进、师生员工满意的目标任务。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五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

3、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第六条 高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要将高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七条 高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

4、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5、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第八条 高校院(

6、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

7、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

8、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四章 人员配备第十一条 高校

9、党委一般设委员9-11人。高校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第十三条 高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

10、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第十四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第十五条 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第五章 队伍建设第十六条 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

11、、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第十七条 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要经过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征求纪委和有关校领导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和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高校党委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第十九条 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

12、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第二十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校组织员队伍,高校校本级和各院系应配备12名组织员,专门从事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章 活动方式第二十二条 发挥高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第

13、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同党员干部谈心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每年检查一次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

14、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做好在优秀大学生、研究生、优秀青年教师和“双高”人员(高学历、高职称)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推进党务公开。第二十七条 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入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出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第七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

15、立健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健全完善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等各项规程,努力形成党委决策权、行政执行权、教授学术权以及广大党员、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相统一的决策制度。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高校党委书记要肩负起抓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总格局。要把基层党建工作纳入高校工作总体布局,研究解决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高校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把党建工作作为考核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集中

16、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落实党员对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第八章 工作保障第三十三条 完善高校党务工作者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要把党务工作者与业务干部和教师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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