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境外培训费如何进行税务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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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境外培训费如何进行税务定性?去年,A公司与美国X大学签订协议,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去该大学参加为期两周的业务培训,合同总金额为15万美元。A公司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有人认为应将其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并代扣代缴美国X大学6%的增值税和10%的预提所得税。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A公司与美国X大学签署的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美国X大学拥有此项目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美国X大学同意给予A公司非唯一的、免版税的、有限许可地使用该项目的打印材料,这些打印材料不得在事先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出售

2、、转让或复制,也不得以同样或类似的方式使用该项目。因此,美国X大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权利主张,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法。笔者认为,A公司与美国X大学签署的合同,其实质是A公司派人员去境外参加培训,其劳务的发生地是在境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因此,该项劳务不属于在境内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

3、得的收入。美国X大学如发生了技术或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则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教育培训服务属于劳务范畴,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不需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

4、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同时,该协定也明确,“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综合上述相关文件、协定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境外业务培训更符合教育或教学活动的定义,应当属于税收协定中的“专业性劳务”,属于劳务性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作者单位: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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